原告:上海悦庆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刘满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朝松,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辉,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锦穗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庙镇宏海公路XXX号(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
原告上海悦庆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锦穗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悦庆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悦庆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55.10元,减半收取计777.55元,由原告上海悦庆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沈月红
书记员:钱秋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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