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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悦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李克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悦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纪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小荣,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克兵,男,197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上海悦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克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全国各地突发多起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经国务院批准将该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因此,各地政府包括本市在内陆续宣布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采取各项管控措施遏制疫情扩散。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采取疫情管控措施致使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故适用有关程序中止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张  利

书记员:孙灵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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