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悦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朱毅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佳辰,上海市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高锋,男,1987年11月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
原告上海悦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高锋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1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表示不愿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悦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置,理应得到尊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悦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施惠康
书记员:秦佳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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