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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惠业广告有限公司与上海千周文化传媒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惠业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帅朋,上海汉盛(北京)律师事务所派驻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敏,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千周文化传媒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投资人:陈宽义。
  原告上海惠业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千周文化传媒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惠业广告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可以自行和解,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惠业广告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惠业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丁  伟

书记员:高  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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