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惠希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周文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庆元,上海方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赋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龚志伟。
原告上海惠希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赋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惠希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上海惠希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金 艳
书记员:谭泓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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