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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惠希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惠希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周文彬,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干建根,上海市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赋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XXX号二楼B区218室。
  法定代表人:陈禕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峰,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科峰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胜利路XXX号二、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强,上海衡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张华,男,196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南门街XXX号XXX室。
  再审申请人上海惠希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希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赋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赋尧公司)、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科峰娱乐有限公司以及一审被告张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2民终55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惠希金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据以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为2015年3月28日的《房屋租赁合同》,但该份合同经公安机关委托相关机构进行了鉴定,结论为该合同尾页落款处“周希金”签名与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亦即并非周希金本人所签。且签订合同的真实意思仅为借款作担保,并非真实的租赁,赋尧公司提供的合同内容也有换页,说明该合同系伪造,依据该份合同作出的判决是错误的。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赋尧公司提交意见称:惠希金公司在本案诉讼中包括回答法庭询问时均认可周希金签署了《房产租赁合同》,其在本案中的反诉诉请也是要求解除该份合同,可见其并未否认合同的真实性。另案已生效判决书亦已认定双方于2015年3月28日签订该合同的事实,本身该份合同就在青浦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备案,没有周希金本人的到场参与,合同无法登记备案。公安机关所委托的鉴定,并未告知赋尧公司,相关刑事案件也已撤销,说明公安机关并未采纳该司法鉴定意见书,且鉴定的程序违法,签名样本非由鉴定单位亲自取得。故惠希金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惠希金公司在本案一、二审审理中从未否认于2015年3月28日与赋尧公司签署过《房产租赁合同》,其在本案中的反诉诉请系要求解除该租赁合同。在再审审查阶段回答法庭询问时,亦认可系周希金本人在合同落款处签名。鉴于惠希金公司认可签名的真实性,双方实际对合同亦作了履行,公安机关已撤销案件中的鉴定意见与惠希金公司的陈述矛盾,故以此为由申请再审,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惠希金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的再审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惠希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赵  超

书记员:余冬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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