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惠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李孟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震涛,上海知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上海创业接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萌,总经理。
被申请人:赵方春,男,196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上海惠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方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惠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赵方春银行存款195,847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担保人上海创业接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惠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有利于顺利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由,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赵方春的银行存款195,847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徐 红
书记员:胡歆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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