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惠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方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上海惠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李孟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震涛,上海知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上海创业接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萌,总经理。
  被申请人:赵方春,男,196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上海惠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方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惠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赵方春银行存款195,847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担保人上海创业接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惠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有利于顺利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由,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赵方春的银行存款195,847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徐  红

书记员:胡歆婷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