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意扬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钱振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华,上海文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埃雷米人头马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XXX-XXX号XXX楼XXX室。
法定代表人:DAVIDBRAYSONENNES。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意扬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埃雷米人头马贸易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2月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埃雷米人头马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意扬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意扬展览展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包鸿举
书记员:唐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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