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意扬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钱振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华,上海文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雷米君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台中南路XXX号XXX层XXX室。
法定代表人:DAVIDBRAYSONENNES,亚太区CEO。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丽,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峥月,女。
原告上海意扬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雷米君度贸易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意扬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意扬展览展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蔡文霞
书记员:范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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