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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意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富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意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刘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虹,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立南,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富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刚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根水,上海浦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烨,上海浦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意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富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依照原告上海意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万隆建设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司法鉴定。嗣后,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刘鑫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虹、周立南,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根水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意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余款692,845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3877.59元。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余款816,369元(工程总价款1,419,391元-已付款603,022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84,915.85元{以745,399.45元(1,419,391元×0.95-603,022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5日至2019年3月27日计712天,按照每日0.16‰的标准计算}。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24日,原、被告签订《“九州大唐花园”地下车库顶部管道喷黑、墙面基层、涂料、绘画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按约施工完毕,被告仅支付工程款603,022元。工程总价款为1,419,391元,被告尚余816,369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上海富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工程总价款应为1,055,052元,扣除已付款603,022元,尚余452,030元。因原告逾期竣工172天,应按合同约定承担每日2,000元的违约金。故被告提出反诉请求:判令原告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344,000元(172天×2,000元/天)。
  原告上海意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针对反诉辩称,不同意被告的反诉请求。确实存在逾期竣工的情形,但是违约责任不在于原告。首先,因被告未能按约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原告无法支付工人工资,故而工期延误;其次,因其他工程项目的交叉施工以及墙面潮湿等,影响了原告的施工,延误进度;最后,工程内容增加影响工期。
  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承包人)与被告(发包人)签订《“九州大唐花园”地下车库顶部管道喷黑、墙面基层、涂料、绘画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第二条约定,工期要求:顶管漆自2016年6月30日至2016年8月10日,墙面基层自2016年7月5日至2016年9月15日,墙面涂料及绘画自2016年8月5日至2016年10月5日。具体开工时间如被告另行通知的以被告通知为准(遇法定节假日、雨雪天不顺延)。自原告进场工程施工之日起计算,如遇到车库下墙面含水量不能达到施工标准,工期将协商推迟调整。原告如工期滞后,罚款2,000元/天,被告从原告工程款中扣除。合同第三条约定,工程报价面积为预估面积,最终结算面积按照报价单列明的面积计算方式计算。合同第五条约定,合同签订后,按各子项目形象进度付款,进场前支付10%预付款,进场后按工程进度付款,顶部风管喷黑漆、批灰加底漆两项主要材料全部进场,支付暂定工程款30%,其他子项每月按完成工程量70%付进度款,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5%,如被告不能按上述约定时间内按时支付款项,则按所欠款的总金额每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原告赔偿金,剩余5%作为保修金,二年内无任何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自完工之日起二年内出现质量问题原告免费维修。合同另对其他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
  2017年4月1日,被告在《工程竣工质量验收报告》盖章确认原告施工的工程验收合格。该报告中载明开工日期为2016年6月30日,竣工日期为2017年3月26日。
  审理中,依照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万隆建设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对于原告施工的工程价款进行司法鉴定。万隆建设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出具沪万价鉴字(2019)第307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原告施工的工程价款为1,204,105元,其中第5项墙面基层工程量为4,400平方米,单价为74.41元/平方米,合计327,404元;第6项普通平涂色工程量为436.8平方米,单价为30元/平方米,合计13,104元;第7项有渐变涂饰工程量为2,902.20平方米,单价为90元/平方米,合计261,198元;第8项绘画工程量为1,061平方米,单价为170元/平方米,合计180,370元。原告对第6、7项的工程量计算方式有异议,认为鉴定时未考虑普通平涂色以及有渐变涂饰被覆盖部分的面积,普通平涂色的面积应为4,000平方米,有渐变涂饰的面积应为3,963.2平方米。对此,鉴定人员称,考虑到合同约定的单价,被覆盖部分不应再另行计算工程量。被告对第5、6、7项的工程量有异议,认为与被告的现场测量结果不符,且踢脚线以下部分不应计算在墙面基层及普通平涂色的工程量内。对此,鉴定人员称,因现场面积很大,故现场测量无法精准明确。因原告实际施工情况与施工图纸基本一致,故鉴定人员系根据施工图纸计算工程量,且已经考虑到了现场与图纸不一致之处。在现场勘查时,被告不同意将踢脚线打开以便鉴定人员判断踢脚线以下部分是否实际施工墙面基层及普通平涂色。根据施工惯例,踢脚线以下部分也会施工墙面基层及普通平涂色。
  以上事实,有《“九州大唐花园”地下车库顶部管道喷黑、墙面基层、涂料、绘画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质量验收报告》、司法鉴定意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恪守。现原告施工的工程已通过被告竣工验收,且现质量保修期业已届满,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全部的工程价款。根据万隆建设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原告施工的工程价款为1,204,105元,被告仅支付603,022元,被告还应支付余款601,083元。原、被告对司法鉴定意见提出的异议,鉴定人员均已作出合理解释,故本院对原、被告提出的异议均不予采信。因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支付完毕95%的工程款1,143,899.75元,故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基数应调整为540,877.75元(1,143,899.75元—603,022元),违约金标准应调整为合同约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4月15日起计算至2017年3月27日止,违约金额应为50,741.09元。
  对于被告主张逾期竣工违约金,本院认为,一方面,被告存在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行为。另一方面,从工程价款来看,原告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确实存在增加工程。且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本案诉讼之前,曾经向原告主张过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故对于该逾期竣工违约金,本院实难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富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意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工程余款601,083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富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意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50,741.09元;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富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2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25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230元,鉴定费39,000元,合计诉讼费57,217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意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3,172元(已付),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富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4,045元(已付3,230元,余款50,81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方美玲

书记员:李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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