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意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刘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立南,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富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刚全。
申请人上海意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富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意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立即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富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价值747,889.82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以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富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价值747,889.82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凌琼
书记员:沈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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