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意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吴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天放,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永华,上海九州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金睫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郭秋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毅雄,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超,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意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金睫毛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后,被告于同年1月23日提起反诉。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3月6日、3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同年10月,本院根据双方的申请,委托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系争家具进行技术分析。2019年3月7日,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系争家具出具了技术分析报告。后本院再次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3月27日、5月16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天放、蒋永华,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毅雄、陈宇超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意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上海金睫毛实业有限公司退还未交货的软装款107,882元;2.上海金睫毛实业有限公司收回存在质量问题的吊灯5盏、壁灯19盏和灯带、配件【具体为LIF02壁灯11件(单价380元)、LIF03吊灯1件(单价5,500元)、LIF04吊灯1件(单价27,800元)、LIF05吊灯2件(单价7,500元)、LIF06壁灯8件(单价480元)、LIF07吊灯1件(29,500元)、LL1灯带及配件(总计6,000元)】,并退还91,820元。
事实与理由:2016年,其承租本市建国西路XXX号建业里的沿街店面,意欲开设高档西餐厅。同年11月,其与上海金睫毛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家具购销合同》,由后者按照软装设计图纸向其供应灯具等家具软装产品。合同签订后,其于同年11月16日支付了合同金额70%的预付款235,207元,按照约定上海金睫毛实业有限公司应于同年年底前交付全部家具产品。然交货期届满,上海金睫毛实业有限公司未能完成软装产品的加工制作,未向其发出交货通知。后在其不断催促下,上海金睫毛实业有限公司至2017年2月,才向其交付了部分灯具、灯带配件及部分家具,并向其展示了部分桌子、沙发等样品。但上海金睫毛实业有限公司所交付的部分灯具产品质量与软装设计图纸有较大差距,与其装潢要求不符,故其当即提出了质量异议并提出要求退货;且出样的部分桌子、沙发等产品质量也与图纸及其期望差距甚远。综上,由于上海金睫毛实业有限公司的违约行为,致使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其无奈只得于2017年2月24日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并提起本案诉讼。
上海金睫毛实业有限公司辩称:按照合同约定,上海意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在其交付货物前支付合同剩余的30%款项,但并未如约支付,故其仅交付了包括全部灯具在内的部分产品,而未交付的产品其已准备好。另外产品都是上海意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定制的,故其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整和修复,但无法接受退货。
上海金睫毛实业有限公司提起反诉诉请:1.上海意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9,813元,并接受其交付的家具;2.上海意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17年12月31日的仓储费16,500元,及自2018年1月1日起至货物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每月1,600元标准计算的仓储费。
事实与理由:根据系争《家具购销合同》,在当日出货前,上海意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将剩余的30%货款予以支付,且除非货品出现损坏,订货产品不得退货。合同签订后,上海意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直至2016年11月16日方才支付了预付款。且之后上海意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多次要求其更改报价单中所采购的产品,甚至直至同年12月22日尚未确定所采购产品的规格、数量及要求。而在其通知上海意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能够交货后,后者仍迟迟不肯支付合同余款。在此情况下,其仍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将包括全部的照明灯具、钢结构楼梯、装饰灯具以及部分家具、软装装饰交付给了上海意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但后者却谎称质量问题擅自提出解除合同,并拒绝接受装饰灯具、家具、软装装饰,致使该些订货产品又运回工厂,造成了巨大的运输和仓储成本。故其提起反诉。
上海意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辩称:因对方违约,故其已于2017年3月1日发函解除合同,且其已于2017年6月开业营业,故不同意再接收对方诉请的货物。另,仓储费对方未提交实际发生的依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3日,上海意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金睫毛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家具购销合同》,约定前者向后者订购软装,总价为336,010元,物料、颜色、尺寸、数量、单价等详见经上海意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确认的产品介绍及产品价格明细表所列【附件】。上海意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合同签署之日将合同金额的70%计235,207元作为预付款支付给上海金睫毛实业有限公司,所定制家具在当日出货前,上海意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将合同金额的25%计84,002.50元支付给上海金睫毛实业有限公司,软装送货到现场,业主签收后三日内付清余款5%计16,800.50元。合同约定,合同项下的全部家具,由上海金睫毛实业有限公司负责以合适的方式,于上海意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指定的时间运输至指定的地点,运输费等由上海意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上海金睫毛实业有限公司应于合同签订后45日内向上海意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交付全部家具,送货地点为本市建国西路XXX号。延期交付每日按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如因上海意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施工现场不满足送货要求导致送货延误的不作为违约),上海意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需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否则造成相关运输及额外的仓储费用的,上海意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承担每日合同金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上海意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全部家具安装完毕后对货物的表面状况进行验收,如确有质量问题可立即向上海金睫毛实业有限公司提出修理、重做或退货,否则视为上海意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货物表面质量的认可。关于保修条款,合同约定,上海金睫毛实业有限公司对家具向上海意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自交付日起为期两年的保修服务,对装饰灯具保修期为一年(光源一般保修半年),对照明灯具自安装调试合格之日起提供质保一年,窗帘、地毯保修期为一年。装饰品不在保修范围内。关于违约责任,合同约定,上海意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当日接收货物,并做好配合工作。中途无故退货或拒收符合质量标准及上海意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要求的货物,应当偿付退货(拒收)部分的价款总值的违约金。上海金睫毛实业有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规格、时间和地点交付并安装家具。若有违反,上海意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有权主张退货并要求返还货款。上海意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清全款前,货物所有权归上海金睫毛实业有限公司所有。
同日,双方签订《软装汇总清单》,约定付款方式为上海意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合同签署之日将合同金额的70%作为预付款支付给上海金睫毛实业有限公司后开始加工,生产周期40-50日。在当日出货前,上海意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将合同剩余部分总金额的30%款项予以支付。订货产品不得退货,除非货品出现损坏。软装内容包括照明灯具、钢结构楼梯合计22,315元,家具117,140元,装饰灯具116,780元,软装装饰(地毯、窗帘、饰品等)79,775元,合计336,010元。在所附的《软装报价单》中约定:
软装报价单
序号
款号
商品名称
规格
材料/成分
数量
单位
单价
小计
备注
一、卫浴洁具
1
BH01
马桶
W480*D110*H1010mm
魔力石座便器夜空黑吉博力
2
件
3,500
-
业主自行采购
2
BH02
小便斗
toto
1
件
1,000
-
业主自行采购
3
BH03
台盆
349*349mm
K-2883-0白色(注意台盆的下水器盖为金色)
科勒
2
件
1,500
业主自行采购
4
BH04
台盆龙头
出水嘴长135mm,高165mm
K-10886T-9-BGD
金色
科勒
2
件
1,500
业主自行采购
5
BH05
挂衣钩
52*108*52mm
K-364-AF
金色
科勒
3
件
300
业主自行采购
6
BH06
厕纸架
127*158*128mm
165*79*52mm
K-37352T-AF
K-361-AF
金色
科勒
2
组
700
业主自行采购
服务费15%:
小计:
0.00
二、照明灯具
7
SP01
可调角LED天花射灯
开孔:φ65mm
外观:φ80mm*H129mm
6.5W
LEDMR16
6.5W10°
2700K
2
套
195
390
LED-MR16:
PHILIPS光源
PHILIPS可调光变压器(配电器盒)
8
SP02
可调角LED天花射灯
开孔:φ65mm
外观:φ80mm*H129mm
6.5W
LEDMR16
6.5W24°
2700K
21
套
195
4,095
LED-MR16:
PHILIPS光源
PHILIPS可调光变压器(配电器盒)
9
SP03
可调角LED天花射灯
开孔:φ65mm
外观:φ80mm*H129mm
5W
LEDMR16
5W24°
2700K
4
套
175
700
LED-MR16:
PHILIPS光源
PHILIPS可调光变压器(配电器盒)
10
SP04
LED天花射灯(带蜂窝网)
开孔:φ75mm
外观:φ87mm*H130mm
6.5W
LEDMR16
6.5W24°
2700K
21
套
190
3,990
LED-MR16:
PHILIPS光源
PHILIPS可调光变压器(配电器盒)
11
SP06
LED天花射灯
开孔:φ75mm
外观:φ87mm*H130mm
5W
LEDMR16
5W24°
2700K
4
套
190
760
LED-MR16:
PHILIPS光源
PHILIPS可调光变压器(配电器盒)
12
SP07
LED天花射灯
开孔:φ75mm
外观:φ87mm
*H130mm
6.5W
LEDMR16
6.5W24°
2700K
1
套
190
190
LED-MR16:
PHILIPS光源
PHILIPS可调光变压器(配电器盒)
13
LL1
LED灯带(带硅胶套管+安装铝槽)
12W
LEDSMD
12W
120°2700K
100
米
50
5,000
数量待定
晶元芯片,24V恒压驱动另配
14
配件
100W
NES-100-24
20
只
50
1,000
数量待定
24V恒压驱动,按实配用
15
SP-08
洗墙灯
3
根
500
1,500
16
SP-09
导轨射灯(黑色)
φ75mm
*H190mm*L120mm
7W
LEDCOB7W
24°2700K
5
套
130
650
CREE芯片,恒流驱动
17
SP-10
导轨射灯(黑色)
φ75mm
*H190mm*L120mm
7W
LEDCOB7W
38°2700K
4
套
130
520
CREE芯片,恒流驱动
18
配件
导轨
12
米
35
420
铝制铜线
19215
服务费15%
3,100
小计:
22315
备注:由于平面图的布局调整,照明灯具的数量会有所调整;实际购买数量按现场施工为准!
三、钢结构楼梯
19
钢结构楼梯
1
套
30,000
免费
小计:
合计:
22,315
运费:
安装费用:
税金:
总计:
22,315
一、活动家具
20
SEAT01
餐椅
W500*D450mm
14
件
500
业主自行采购
21
SEAT02
吧凳
D400mm
6
件
570
3,420
家具厂现场符合尺寸,按实际情况为准
22
SEAT03
单椅
W680*D650mm
4
件
2,700
10,800
家具厂现场符合尺寸,按实际情况为准
23
SEAT04
餐椅
W450*D450*SH450*H1000mm
14
件
2,300
32,200
家具厂现场符合尺寸,按实际情况为准
24
SEAT06
单椅
W450*D450*SH500*H1100mm
24
件
2,300
55,200
家具厂现场符合尺寸,按实际情况为准
25
SEAT07
卡座
L1450*D600mm
1
件
5,000
家具厂现场符合尺寸,按实际情况为准
26
CAS01
咖啡桌
D500
7
件
600
业主自行采购
27
CAS02
餐桌
D600*H700mm
皮革桌面(铺桌布)+金属脚
2
件
800
1,600
家具厂现场符合尺寸,按实际情况为准
此价格不含桌布
28
CAS03
方桌
L550*W550*H700mm
皮革桌面(铺桌布)+金属脚
6
件
800
4,800
家具厂现场符合尺寸,按实际情况为准
此价格不含桌布
29
CAS04
方桌
L800*W800*H750mm(原长方桌改为方桌尺寸调整)
皮革桌面(铺桌布)+金属脚
2
件
810
1,620
家具厂现场符合尺寸,按实际情况为准
此价格不含桌布
30
CAS05
圆桌
D1200*H750mm(原折叠桌改为固定圆桌)
皮革桌面(铺桌布)+金属脚
1
件
1,000
1,000
家具厂现场符合尺寸,按实际情况为准
此价格不含桌布
31
CAS06
方桌
L1450*W800*H750mm
皮革桌面(铺桌布)+金属脚
1
件
1,000
1,000
家具厂现场符合尺寸,按实际情况为准
此价格不含桌布
32
CAS07
圆桌
D800*H750mm
皮革桌面(铺桌布)+金属脚
2
件
900
1,800
家具厂现场符合尺寸,按实际情况为准
此价格不含桌布
33
CAS08
圆桌
D650*H750mm
皮革桌面(铺桌布)+金属脚
1
件
900
900
家具厂现场符合尺寸,按实际情况为准
此价格不含桌布
34
CAS09
装饰桌
L1800*W900mm
大理石台面+金属脚
1
件
8,700
业主自行采购
35
CAS10
成品备餐台
L900*W350mm
金属
2
件
2,700
家具厂现场符合尺寸,按实际情况为准
需总价抽屉层板及吊杯架
36
CAS11
方桌
L550*W550*H700mm
皮革桌面(铺桌布)+金属脚
1
件
800
800
家具厂现场符合尺寸,按实际情况为准
此价格不含桌布
小计:
115140
运输费用:
800
安装费用:
1,200
税金:
GrandTotal总计:
117,140
一、装饰灯具
37
LIF02
壁灯
D200*H370mm
3
件
380
1,140
38
LIF03
吊灯
单组尺寸:L1900*W545*H1200总高
优质钢材+国产一级透明水晶
6
件
5,500
33,000
39
LIF04
吊灯
D1150*H3000(另配一米吊链)
优质钢材+水晶玻璃管罩+优质水晶+蝴蝶装饰;
1
件
27,800
27,800
40
LIF05
吊灯
D1150*H1100mm
优质钢材+水晶玻璃管罩+优质水晶+蝴蝶装饰;
2
件
7,500
15,000
41
LIF06
壁灯
D120*H500mm
8
件
480
3,840
1F卡座区大玻璃背景墙左右共2个;2F包房内共6个
42
LIF07
吊灯
L5000*W1800*H1000mm
优质钢材+优质水晶;在钢材上装水晶;天花上面打射灯;
1
件
29,500
29,500。
小计:
110280
含光源
运输费用:
2,000
安装费用:
4,500
税金:
总计:
116,780
一、地毯
43
CP-01
地毯
100%尼龙印花地毯+@16蘑菇头饰
克重是1200克/平米,绒高8mm
32
面积
925.00
29,600.00
已平面的面积加上每一个台阶竖版立面的面积,综合得知此面积
二、窗帘
44
CUR-01
开帘
窗纱
2
组
1,400
2,800
45
CUR-02
绷纱+丝绒窗帘
窗纱
3
组
1,200
3,600
46
CUR-03
开帘
正反面丝绒
1
组
2,025
2,025
47
CUR-04
绷纱
窗纱
3
组
1,350
48
CUR-05
绷纱
窗纱
1
组
3,375
3,375
49
CUR-06
绷纱
窗纱
1
组
3,375
3,375
三、装饰品
50
DECO-01
装饰画
L600*H900mm
1
件
1,350
1,350
51
DECO-02
装饰画
L700*H700mm
1
件
1,350
1,350
52
DECO-03
装饰画
L3750*H1430mm
1
件
6,750
6,750
53
DECO-04
照片墙
1
组
12,500
12,500
54
DECO-05
照片墙
1
组
7,500
7,500
55
DECO-06
装饰画
L600*H900mm
1
件
1,350
1,350
56
DECO-07
成品壁炉炉芯
1
件
2,700
2,700
57
DECO-08
垃圾桶
3
件
150
业主自行采购
58
DECO-09
洗手液
2
件
250
业主自行采购
59
DECO-10
纸巾盒
2
件
250
业主自行采购
小计:
78275
运输费用:
500
安装费用:
1,000
税金:
GrandTotal总计:
79,775
同年11月16日,上海意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上海金睫毛实业有限公司支付了235,207元。同年11月29日,上海意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收到上海金睫毛实业有限公司发出的《家具变更规格报价单》,约定原家具报价为117,140元,增加家具差价17,860元,总计135,000元。付款方式亦为上海意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合同签署之日将合同金额的70%作为预付款支付给上海金睫毛实业有限公司后开始加工,生产周期40-50日。在当日出货前,上海意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将合同剩余部分总金额的30%款项予以支付。订货产品不得退货,除非货品出现损坏。具体内容为:
序号
款号
商品名称
规格
材料/成分
数量
单价
小计
备注
1
SEAT01
餐椅
W500*D450mm
14
500
业主自行采购
2
SEAT02
吧凳
D400mm
丝绒布艺
6
570
3,420
原家具方案
SEAT02
吧凳
W490*D500m
丝绒布艺
5
1,080
5,400
变更家具款式
由于后期吧台改小,吧凳只能放五个
差价:1,980
3
SEAT03
单椅
W680*D650mm
丝绒布艺
4
2,700
10,800
原家具方案
4
SEAT04
餐椅
W450*D450*SH450*H1000mm
丝绒布艺
14
2,300
32,200
原家具方案
SEAT04-1
餐椅
W480*D740*SH450mm
丝绒布艺
9
2,300
20,700
根据最新平面图纸调整(2F夹层的餐椅未定,根据现场实际尺寸,最终可能用2F散座区多余餐椅)
SEAT04-2
餐椅
W480*D650*SH450mm
丝绒布艺
3
2,300
6,900
根据最新平面图纸调整直背
差价:-4,600.00
5
SEAT06
单椅
W450*D450*SH500*H1100mm
丝绒布艺
24
2,300
55,200
原家具方案
SEAT06
单椅
W480*D740*SH500mm
丝绒布艺
12
2,300
27,600
根据最新平面图纸调整数量
SEAT07
单椅
W500*D550*SH500mm
丝绒布艺
6
2,000
12,000
变更家具款式
SEAT08
单椅
W500*D550*SH500mm
丝绒布艺
6
2,000
12,000
变更家具款式
差价:-3,600.00
6
SEAT07
卡座
L1450*D600mm
1
5,000
原家具方案(未定)取消
7
CAS01
咖啡桌
D500
7
600
业主自行采购
8
CAS02
圆桌
D600*H700mm
皮革桌面(铺桌布)+金属脚
2
800
1,600
原家具方案
CAS02
圆桌
D700*H700mm
皮革桌面(铺桌布)+金属脚
2
900
1,800
根据最新平面图纸调整尺寸
差价:200.00
9
CAS03
方桌
L550*W550*H700mm
皮革桌面(铺桌布)+金属脚
6
800
4,800
原家具方案
CAS03
方桌
L550*W600*H700mm
皮革桌面(铺桌布)+金属脚
6
800
4,800
根据最新平面图纸调整尺寸
10
CAS04
方桌
L800*W800*H750mm(原长方桌改为方桌尺寸调整)
皮革桌面(铺桌布)+金属脚
2
810
1,620
原家具方案
CAS04
方桌
L900*W800*H750mm
皮革桌面(铺桌布)+金属脚
2
950
1,900
根据最新平面图纸调整尺寸
差价:280.00
11
CAS05
圆桌
D1200*H750mm(原折叠桌改为固定圆桌)
皮革桌面(铺桌布)+金属脚
1
1,000
1,000
原家具方案
CAS05
圆桌
D1400*H750mm
皮革桌面(铺桌布)+金属脚
1
1,800
1,800
根据最新平面图纸调整尺寸
差价:800.00
12
CAS06
方桌
L1450*W800*H750mm
皮革桌面(铺桌布)+金属脚
1
1,000
1,000
原家具方案
CAS07
圆桌
D800*H750mm
皮革桌面(铺桌布)+金属脚
2
900
1,800
原家具方案
CAS06
折叠桌
L800*W800*H750mm(D1130)
皮革桌面(铺桌布)+金属脚
3
1,200
3,600
根据最新平面图纸调整尺寸
差价:1,800.00
13
CAS08
圆桌
D650*H750mm
皮革桌面(铺桌布)+金属脚
1
900
900
原家具方案
CAS08
圆桌
D700*H750mm
皮革桌面(铺桌布)+金属脚
1
900
900
根据最新平面图纸调整尺寸
14
CAS09
装饰桌
L1800*W900mm
大理石台面+金属脚
1
8,700
原家具方案
业主自行采购
CAS09
弧形备餐台
L1300*W600*900mm
大理石台面+金属围边;
白色烤漆+金属收边;
金属脚
1
5,000
5,000
变更家具款式
差价:5000.00
15
CAS10
成品备餐桌
L900*W350mm
金属
2
2,700
原家具方案
业主自行采购
CAS10
备餐台
L500*W350*900mm
大理石台面+金属围边;
金属脚
3
5,600
16,800
变更家具款式
差价:16800.00
16
CAS11
方桌
L550*W550*H700mm
皮革桌面(铺桌布)+金属脚
1
800.00
原家具方案
(2F夹层的餐桌未定,根据现场实际尺寸,最终可能用2F散座区多余餐桌)
差价:-800.00
115140
原报价小计
800
运输费用
1,200
安装费用
税金
¥117,140
总计
17860
变更家具差价
同年12月26日,上海金睫毛实业有限公司再次向上海意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发出《软装汇总清单》,约定原家具报价为117,140元,减少家具差价11,590元,总计105,550元。付款方式、生产周期与之前的清单一致。具体内容为:
序号
款号
商品名称
规格
材料/成分
数量
单价
小计
备注
1
SEAT01
餐椅
W500*D450mm
14
500
业主自行采购
2
SEAT02
吧凳
D400mm
布艺
6
570
3,420
原家具方案
SEAT02
吧凳
D400mm
布艺
5
570
2,850
变更家具款式
由于后期吧台改小,吧凳只能放五个
差价:-570
3
SEAT03
单椅
W680*D650mm
丝绒布艺
4
2,700
10,800
原家具方案
4
SEAT04
餐椅
W450*D450*SH450*H1000mm
丝绒布艺
14
2,300
32,200
原家具方案
SEAT04-1
餐椅
W480*D740*SH450mm
丝绒布艺
9
2,300
20,700
根据最新平面图纸调整(2F夹层的餐椅未定,根据现场实际尺寸,最终可能用2F散座区多余餐椅)
SEAT04-2
餐椅
W480*D650*SH450mm
丝绒布艺
3
2,300
6,900
根据最新平面图纸调整直背
差价:-4,600.00
5
SEAT06
单椅
W450*D450*SH500*H1100mm
丝绒布艺
24
2,300
55,200
原家具方案
SEAT06
单椅
W500*D550*SH500mm
丝绒布艺
12
2,000
24,000
变更家具款式
SEAT07
单椅
W500*D550*SH500mm
丝绒布艺
6
2,000
12,000
变更家具款式
SEAT08
单椅
W500*D550*SH500mm
丝绒布艺
6
2,000
12,000
变更家具款式
差价:-7,200.00
6
SEAT07
卡座
L1450*D600mm
1
5,000
原家具方案(未定)取消
7
CAS01
咖啡桌
D500
7
600
业主自行采购
8
CAS02
圆桌
D600*H700mm
皮革桌面(铺桌布)+金属脚
2
800
1,600
原家具方案
CAS02
圆桌
D700*H700mm
皮革桌面(铺桌布)+金属脚
2
900
1,800
根据最新平面图纸调整尺寸
差价:200.00
9
CAS03
方桌
L550*W550*H700mm
皮革桌面(铺桌布)+金属脚
6
800
4,800
原家具方案
CAS03
方桌
L550*W600*H700mm
皮革桌面(铺桌布)+金属脚
6
800
4,800
根据最新平面图纸调整尺寸
10
CAS04
方桌
L800*W800*H750mm(原长方桌改为方桌尺寸调整)
皮革桌面(铺桌布)+金属脚
2
810
1,620
原家具方案
CAS04
方桌
L900*W800*H750mm
皮革桌面(铺桌布)+金属脚
2
950
1,900
根据最新平面图纸调整尺寸
差价:280.00
11
CAS05
圆桌
D1200*H750mm(原折叠桌改为固定圆桌)
皮革桌面(铺桌布)+金属脚
1
1,000
1,000
原家具方案
CAS05
折叠桌(方桌变圆桌)
L900*W900*H750(D1237)mm
皮革桌面(铺桌布)+金属脚
1
1,300
1,300
根据最新平面图纸调整尺寸
差价:300.00
12
CAS06
方桌
L1450*W800*H750mm
皮革桌面(铺桌布)+金属脚
1
1,000
1,000
原家具方案
CAS07
圆桌
D800*H750mm
皮革桌面(铺桌布)+金属脚
2
900
1,800
原家具方案
CAS06
折叠桌
L800*W800*H750mm(D1130)
皮革桌面(铺桌布)+金属脚
3
1,200
3,600
根据最新平面图纸调整尺寸
差价:800.00
13
CAS08
圆桌
D650*H750mm
皮革桌面(铺桌布)+金属脚
1
900
900
原家具方案
CAS08
圆桌
D700*H750mm
皮革桌面(铺桌布)+金属脚
1
900
900
根据最新平面图纸调整尺寸
14
CAS09
装饰桌
L1800*W900mm
大理石台面+金属脚
1
8,700
原家具方案
业主自行采购
15
CAS10
成品备餐桌
L900*W350mm
金属
2
2,700
原家具方案
业主自行采购
16
CAS11
方桌
L550*W550*H700mm
皮革桌面(铺桌布)+金属脚
1
800.00
原家具方案
(2F夹层的餐桌未定,根据现场实际尺寸,最终可能用2F散座区多余餐桌)
差价:-800.00
115140
原报价小计
800
运输费用
1,200
安装费用
税金
¥117,140
总计
11590
变更家具差价
2017年1月9日,上海金睫毛实业有限公司要求上海意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第二笔款,后者表示“知道了”。截至同年1月15日,全部灯具到达现场。2月10日,上海金睫毛实业有限公司向上海意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发出微信,称:“这个椅子是根据参考图片做的,毕竟两个工厂,不可能完全一致。”2月15日左右,上海金睫毛实业有限公司完成灯具安装。2月17日,上海金睫毛实业有限公司向上海意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发出微信,称:“吧台的椅子工厂不愿意做了,怕返工,如果你们自己能选最好自己选,这部分费用我们退给你们。”
2017年2月21日,上海意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上海金睫毛实业有限公司发出电子邮件,称对后者交付的椅子和灯具均不满意,故要求退回。同日,上海金睫毛实业有限公司回复称,所有产品都是根据上海意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确认的设计方案及指定要求进行定制及调整的,业主对于定制产品的一改再改系导致工期延误的主因,故其不接受退货。同年2月24日,上海意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上海金睫毛实业有限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称因后者逾期完工,且不能妥善处理工程中出现的各种质量问题,已构成严重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解除系争合同,并要求后者最迟在同年2月27日24时前,立即将施工现场未完成安装的灯具、桌椅等物品撤离施工现场,以便其另行委托其他人接手未完成的烂尾工程,尽快开门营业。同年3月1日,上海金睫毛实业有限公司向上海意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发出电子邮件,称由于后者对于软装项目的清单直至2016年12月26日一直都在调整,因此造成软装产品直至12月26日确认生产制作。另虽然家具已生产完毕,但由于项目现场直至2月27日仍在进行施工,且上海意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支付25%款项,故要求后者尽快告知其何时可以送货。同时由于系定制产品,要求上海意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定制灯具不满意的地方,给予明确的文字要求,以便其作出调整。同日,上海意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回复,称对方提到的施工现场不具备送货要求是其自己的事情,而上海金睫毛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完成软装,故要求后者在明日中午十二时前提交相关照片,以便通知送货,否则视为后者未完成。之后,上海金睫毛实业有限公司回复称,对方直至2016年12月26日才最终确认了项目清单,且项目现场至今仍在施工,不具备送货要求,现其定制软装已制作完毕,故对方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不成立,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3月2日,上海金睫毛实业有限公司发出了相关邮件,附件为相关照片,并称所有定制产品已准备完毕,要求上海意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付款,且提前三天通知送货。同日,上海意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发出邮件,表示对方发出的照片不能代表系其产品,也不能证明已经完工,要求上海金睫毛实业有限公司在明日十二时前提供效果图,并须经其验收合格。次日,上海金睫毛实业有限公司发出了邮件,要求上海意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中午十二时前完成其义务,包括用文字确认已到现场的定制物品的意见,用文字确认所有定制物品的内容和数量,去工厂验货用文字提出合理意见,出厂前付款等等。
审理中,上海意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交:1、LIF02壁灯的效果图和实物图。上海意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称,效果图的灯罩外观系高光,实物灯罩系亚光。上海金睫毛实业有限公司称,此系拍摄效果问题。同时,双方确认报价单中约定3件该壁灯,而上海金睫毛实业有限公司实际交付了11件壁灯。2、LIF04吊灯的效果图和实物图。上海意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称,效果图上的吊灯线系不锈钢镀拉丝黄钛钢丝线,但交付的系普通钢丝线;灯上的小天使造型没有效果图上亮光的效果;吊灯上端也并非螺旋式结构。因此其在安装了一周后就予以拆除了。上海金睫毛实业有限公司承认,的确没有交付黄钛钢丝线,愿意更换,但上海意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之前从未就此提出过异议。而小天使翅膀的材质符合报价单中约定的“优质水晶”,且因为翅膀并非自带光源,故不可能自身发亮。3、LIF05吊灯的效果图和实物图。上海意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称,效果图和实物图的亮度完全不一样,图纸上注明光源为“GU10/20*5WLED”及“220V8*5WLED射灯”,同时配有W22*L170mm水晶长条/清光及不锈钢镀拉丝黄钛钢丝线及黄钛灯架,而实物不符。其当即要求上海金睫毛实业有限公司不要交此货,在后者的坚持下,还是将货物运送到了现场,但未予以安装。4、LIF06壁灯的效果图和实物图,实物系亚光,而效果图系高光;合同约定的尺寸为120*500,而实物系120*550。上海金睫毛实业有限公司称材质没有约定,而尺寸由于该灯具系螺旋形,故双方的测量的方法有所不同。5、LIF07吊灯的效果图和实物图。上海意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称,效果图全部注明使用不锈钢镀拉丝黄钛吸顶盘、黄钛钢丝绳、黄钛灯体架,而实物则全部为黑色。在以上灯具的效果图上均注明“生产商在进行生产之前,须呈上样品予业主方、设计方审核;扫描图样与实样会有色差,以实样为准”。审理中,双方确认,其余灯具的材质无问题,而LIF04、LIF05、LIF07的材质问题均为黄钛材质问题。上海意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同时承认上海金睫毛实业有限公司交付了7件LIF03吊灯组(合同约定为6件),其实际使用了5件,要求退还2件(仅需退还1件的价款5,500元),但没有质量问题。
审理中,上海意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及上海金睫毛实业有限公司对灯具表示如下:
SP01
SP02
SP03
SP04
SP06
SP07
意森公司确认已交
2
14
4
21
0
1
金睫毛公司主张已交
2
13
4
21
0
7
合同约定的件数
2套
21套
4套
21套
4套
1套
单价
195元
195元
175元
190元
190元
190元
SP08
SP09
SP10
配件
LL1
配件
意森公司确认已交
0
0
0
0
100
20
金睫毛公司主张已交
3.6
5
5
12
100
20
合同约定的件数
3根
5套
4套
12米
100米
20
单价
500元
130元
130元
35元
50元
50元
对此,上海金睫毛实业有限公司提交了工人签收单,但上海意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否认签收人的身份。
审理中,上海意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称收到过对方于2016年11月29日、12月26日发来的《家具变更规格报价单》,对变更事宜予以认可。同时双方同意,本、反诉中涉及的家具仅主张相应的单价,而不包括报价单中的服务费、运输费、安装费等费用。
审理中,上海金睫毛实业有限公司提交案外人上海荣信家具有限公司发给其的函件,称订购的家具早于2017年2月已制造完毕,但至今未通知送货,存放于仓库处,要求支付截至2017年12月的仓储费16,500元(每月租金1,650元),同时承认无支付仓储费的依据。上海意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此不予确认。
审理中,上海意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表示先有《软装汇总清单》再签订合同,所以权利义务应以合同为准。上海金睫毛实业有限公司则表示两份文件同日签订,但《软装汇总清单》明确约定了货物种类及单价,更为详细,故付款方式应以此为准。上海意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同时承认截至2017年3月1日,现场尚在施工;并承认除了灯具外,其收取了上海金睫毛实业有限公司交付的不锈钢楼梯及序号为52的,型号为DECO-03、价值为6,750元的装饰画,同意在本诉诉请中予以扣除,但表示楼梯应系免费,其余软装、家具均不同意再收货。同时表示在2017年2月10日,上海金睫毛实业有限公司尚且表示家具未完成,故在其2月24日解除合同时,对方不可能完成家具制作。上海金睫毛实业有限公司表示,除CUR05绷纱(3,375元)、CUR06绷纱(3,375元)未制作外,其余在2017年3月1日前均已制作完毕。
审理中,上海意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称,其于2018年6月22日、6月29日到仓库处清点货物,其中仅查验到31把椅子,而非上海金睫毛实业有限公司主张的45把椅子。另外,9把SEAT04-1餐椅和3把SEAT04-2餐椅均未见配套的椅垫,12把餐椅未全面完成加工制作。16把单椅的实际座高为480mm,与约定SEAT06与SEAT07单椅的座高标准500mm不符。3把SEAT03的单椅均为半成品。3张CAS06折叠桌的底盘直径为630mm,与约定的650mm不符;6张CAS03方桌的底盘直径为400mm,与约定的450mm不符;2张CAS02圆桌及1张CAS08的底盘直径为400mm,与约定的500mm不符;2张CAS04方桌的底盘直径为630mm,与约定的600mm不符;3张CAS06折叠桌的直径为1150mm至1160mm,与约定的1130mm不符;1张CAS05圆桌的直径为1,400mm,与约定的1,237mm不符;2张CAS02圆桌及6张CAS03方桌的高度为730mm,与约定的700mm不符;1张CAS05圆桌的桌脚未见,与约定的金属圆盘底座不符。另外,清单中的地毯明确克重为1,200克/平方米,绒高为8mm。但据目测,实际绒高不超过6mm,且未加工完毕。另外,清单中的窗帘现场未见,装饰画仅见画框。上海金睫毛实业有限公司称,由于时间较长,故可能存在遗失部分或不在现场的情形,但若需要交付,其均可赶制。关于尺寸,均符合合同约定,可能由于现场未组装紧及测量方法造成与上海意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主张的尺寸不符。还有部分产品,可通过现场予以解决。关于地毯,绒高系在7-8mm间。
审理中,上海意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称,因上海金睫毛实业有限公司在软装合同解除后才加工完成家具,故不同意对系争家具进行鉴定。且若进行鉴定,应以6月22日、6月29日的现场照片、摄录的影像为鉴定对象。同时要求对LED灯带的颜色是否为2700K、对地毯克重是否为1200克/平米、绒高是否为8mm进行鉴定。上海金睫毛实业有限公司则要求对家具进行现场勘验。
2018年10月,本院委托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系争家具进行技术分析。2019年3月7日,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技术分析报告》,分析意见为:其仅能对实物进行检测分析,无法对视频内容进行分析。型号CAS05折叠桌桌角为圆盘桌角,符合合同约定。由于双方未对桌椅尺寸允许偏差进行约定,也未约定依据标准,故不对桌椅尺寸做符合性判断。涉案地毯克重、绒头高度与LED灯带的色温均不符合合同约定。其中SEAT06椅子约定座高为500mm,测量结果为517-520mm;SEAT07椅子约定座高为500mm,测量结果为507-509mm。桌子测量结果为:
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人员称,对桌椅尺寸的偏差没有国家强制标准。而对LIF06螺旋式壁灯的测量方法,没有相关标准规定。
审理中,上海意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此报告予以确认。上海金睫毛实业有限公司则表示当时送货时,其向上海意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送了两批灯带,因此另一批灯带应系符合约定的。但当时鉴定时,其并未向鉴定人员提供另一批灯带。上海意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此予以否认,称对方仅送过一批灯带。
审理中,上海意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金睫毛实业有限公司确认2017年2月17日微信所称的吧凳为SEAT02吧凳6件,单价570元。双方确认该吧凳不再交付。综上,上海金睫毛实业有限公司明确要求交付的产品如下:
款号
商品名称
要求交付数量
单价
材料/成分
SEAT03
单椅
4
2,700
W680*D650mm
SEAT04-1
餐椅
9
2,300
W480*D740*SH450mm
SEAT04-2
餐椅
3
2,300
W480*D650*SH450mm
SEAT06
单椅
12
2,000
W500*D550*SH500mm
SEAT07
单椅
6
2,000
W500*D550*SH500mm
SEAT08
单椅
6
2,000
W500*D550*SH500mm
CAS02
圆桌
2
900
D700*H700mm
CAS03
方桌
6
800
L550*W600*H700mm
CAS04
方桌
2
950
L900*W800*H750mm
CAS05
折叠桌
1
1,300
L900*W900*H750(D1237)mm
CAS06
折叠桌
3
1,200
L800*W800*H750mm(D1130)
CAS08
圆桌
1
900
D700*H750mm
CP01
地毯
32
925
CUR-01
开帘
2
1,400
CUR-02
绷纱+丝绒窗帘
3
1,200
CUR-03
开帘
1
2,025
CUR-05
绷纱
1
3,375
CUR-06
绷纱
1
3,375
DECO-01
装饰画
1
1,350
L600*H900mm
DECO-02
装饰画
1
1,350
L700*H700mm
DECO-04
照片墙
1
12,500
DECO-05
照片墙
1
7,500
DECO-06
装饰画
1
1,350
L600*H900mm
以上事实,有《家具购销合同》《软装汇总清单》《家具变更规格报价单》、付款凭证、函件、微信记录、《技术分析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上海意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金睫毛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家具购销合同》中约定,上海意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合同签署之日支付合同金额的70%,所定制家具在当日出货前,上海意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合同金额的25%,软装送货到现场,业主签收后三日内付清余款5%,且上海意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需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送货;虽然同日双方签订的《软装汇总清单》中约定,生产周期40-50日,但同时亦明确付款方式为上海意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合同签署之日支付合同金额的70%,在当日出货前,上海意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剩余30%款项;由此可见,双方明确,上海意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付清全部款项系上海金睫毛实业有限公司交货的前提,而上海意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仅实际支付了70%的款项;同时鉴于合同中还约定,如因上海意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施工现场不满足送货要求导致送货延误的,不作为上海金睫毛实业有限公司违约,而上海意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认截至2017年3月1日,现场仍在施工,故其关于上海金睫毛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时交货的辩称,本院无法采信。
但由于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因此上海意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4日向上海金睫毛实业有限公司发出了解除合同的通知书,故此时系争合同应予以解除。但我国法律同时规定,定作人此举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鉴于上海意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同年3月1日又致函上海金睫毛实业有限公司称,要求后者在3月2日中午十二时前提交相关照片,以便其通知送货;而上海金睫毛实业有限公司表示,除CUR05绷纱(3,375元)、CUR06绷纱(3,375元)未制作外,其余均已制作完毕,而上海意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并无任何反驳证据,故上海意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上海金睫毛实业有限公司交付除CUR05绷纱(3,375元)、CUR06绷纱(3,375元)以外物品的情形下,理应支付相应的价款。
关于上海金睫毛实业有限公司已交付的货物中,其中LIF系列灯具,由于上海金睫毛实业有限公司确认,LIF04、LIF05、LIF07的材质不符合双方约定,故上海意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可以退还1件LIF04(27,800元)、2件LIF05(合计15,000元)、1件LIF07(29,500元)。上海意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要求退还LIF02壁灯11件的主张,由于双方对此材质并未约定,故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上海意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要求退还2件LIF03吊灯组(仅需退还1件的价款5,500元),因其承认货物并无质量问题,故该主张本院亦不予采信。上海意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要求退还8件LIF06壁灯的主张,其主张合同约定的尺寸为120*500,而实物系120*550,鉴于该灯具为螺旋形结构,势必产生测量方式的不同,鉴于双方对此未进行明确约定,故该退货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综上,该组灯具共计价值113,320元,但有质量问题的灯具价值72,300元,上海意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退还相应有质量问题灯具的同时,上海金睫毛实业有限公司退还相应货款。
关于SP灯具,由于上海金睫毛实业有限公司表示已完成的送货中,部分为上海意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所否认,虽然上海金睫毛实业有限公司提交了工人签收单,但为上海意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所否认,故关于该部分灯具的送货数量,本院以上海意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认的数量计算。但本院同时注意到,SP02灯具,上海金睫毛实业有限公司承认的送货数量少于上海意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此本院以上海金睫毛实业有限公司承认的数量为准。另LL1经检测不符合合同约定,故LL1及配件的货物,上海意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可以予以退还,上海金睫毛实业有限公司退还相应货款。综上,该组灯具的货款合计为13,805元,但上海意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退还LL1及配件(合计6,000元)的同时,上海金睫毛实业有限公司退还相应货款。
由于《技术分析报告》确定涉案地毯克重、绒头高度均不符合合同约定,故本院认为,上海金睫毛实业有限公司不应再交付该地毯,上海意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无需支付相应货款29,600元。
关于活动家具部分,系争家具的尺寸,虽然经勘验,部分家具有些许偏差,但由于报价单中约定“尺寸按实际情况为准”,双方又未约定偏差值,对此也并无国家强制标准,且桌椅尺寸的些许偏差,并不影响使用目的,故上海意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拒收该组家具的主张不成立。由于上海意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明确拒收相应家具,故上海金睫毛实业有限公司仅要求交付其中部分家具(相应货款合计100,700元)的反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钢结构楼梯,由于双方约定为免费赠送,故上海金睫毛实业有限公司已交付给上海意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楼梯,后者无需支付相应货款。
关于窗帘与装饰品部分,上海金睫毛实业有限公司要求继续交付的反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其中由于其承认在系争合同解除时,CUR05绷纱(3,375元)、CUR06绷纱(3,375元)尚未准备好,故该物品上海金睫毛实业有限公司不应再予以交付,因此包括上海意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收取的价值为6,750元的装饰画,该部分家具货款合计39,225元。
综上,上海意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上海金睫毛实业有限公司交付相应物品的前提下,合计应支付货款267,050元。若上海金睫毛实业有限公司未能完全交付,则相应未交付物品的价款在总货款中予以扣除。但前述论述中有质量问题的物品,在上海意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予以退还的情形下,相应货款上海金睫毛实业有限公司应予以退还。此处需要指出的是,以上物品的单价,经双方同意,以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算,而并不包括报价单中的服务费、运输费、安装费等费用。鉴于上海意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支付货款235,207元,故尚应支付货款31,843元。另外,上海金睫毛实业有限公司关于要求支付仓储费的反诉请求,因无相应的凭证,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意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上海金睫毛实业有限公司货款31,843元,上海金睫毛实业有限公司则在对方支付货款的同时,交付以下货物:
款号
商品名称
要求交付数量
单价
规格
材料/成分
SEAT03
单椅
4
2,700
W680*D650mm
丝绒布艺
SEAT04-1
餐椅
9
2,300
W480*D740*SH450mm
丝绒布艺
SEAT04-2
餐椅
3
2,300
W480*D650*SH450mm
丝绒布艺
SEAT06
单椅
12
2,000
W500*D550*SH500mm
丝绒布艺
SEAT07
单椅
6
2,000
W500*D550*SH500mm
丝绒布艺
SEAT08
单椅
6
2,000
W500*D550*SH500mm
丝绒布艺
CAS02
圆桌
2
900
D700*H700mm
皮革桌面(铺桌布)+金属脚
CAS03
方桌
6
800
L550*W600*H700mm
皮革桌面(铺桌布)+金属脚
CAS04
方桌
2
950
L900*W800*H750mm
皮革桌面(铺桌布)+金属脚
CAS05
折叠桌
1
1,300
L900*W900*H750(D1237)mm
皮革桌面(铺桌布)+金属脚
CAS06
折叠桌
3
1,200
L800*W800*H750mm(D1130)
皮革桌面(铺桌布)+金属脚
CAS08
圆桌
1
900
D700*H750mm
皮革桌面(铺桌布)+金属脚
CUR-01
开帘
2
1,400
窗纱
CUR-02
绷纱+丝绒窗帘
3
1,200
窗纱
CUR-03
开帘
1
2,025
正反面丝绒
DECO-01
装饰画
1
1,350
L600*H900mm
DECO-02
装饰画
1
1,350
L700*H700mm
DECO-04
照片墙
1
12,500
DECO-05
照片墙
1
7,500
DECO-06
装饰画
1
1,350
L600*H900mm
该部分家具,若上海金睫毛实业有限公司未能完全交付,则相应的价款,由上海金睫毛实业有限公司向上海意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退还;
二、上海意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上海金睫毛实业有限公司1件LIF04灯具(单价27,800元)、2件LIF05灯具(单价7,500元)、1件LIF07灯具(单价29,500元),上海金睫毛实业有限公司则应在收到相应货物三日之内给付相应货款;
三、上海意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上海金睫毛实业有限公司LL1LED灯带100米(单价50元)及配件20只(单价50元),上海金睫毛实业有限公司则应在收到相应货物三日之内给付相应货款;
四、驳回上海意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五、驳回上海金睫毛实业有限公司其余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4,294元,由上海意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294元,上海金睫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反诉受理费1,323元,由上海意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00元,上海金睫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723元。物证鉴定分析技术服务费54,000元(上海意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预交15,000元,上海金睫毛实业有限公司预交39,000元),由上海意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0,000元,上海金睫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俊英
书记员:杨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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