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意胜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铮佳,上海环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军,上海美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玮,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意胜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上海意胜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意胜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意胜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意胜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马 杰
书记员:陈春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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