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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意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李飞湧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意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尹乐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克,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飞湧,男,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宇,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芳芳,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意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飞湧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
  原告上海意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营业分成暂计人民币2,000元(以下币种同)及罚金(每日按实际营业金额的7%计算);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20,000元;3、被告赔偿原告损失6,700元;4、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合作经营关系,原告将自有的厨房部提供给被告,由被告对外开展餐饮外卖业务,被告按照实际营业金额向原告支付营业分成。2016年9月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合作经营协议》,共同经营原告持有的EshineBar&Restaurant的厨房部,位于上海市闵行区古北路XXX号XXX楼XXX号铺,合作期自2016年9月8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合作期间,被告通过多家网络平台提供餐饮外卖业务,但未如实告知原告,也未按实际营业金额向原告支付营业分成,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原告催讨未果,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审理中,原告表示诉至本院的依据是原告曾向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石泉路派出所查询被告居住信息,得知被告虽未办理上海居住证,但居住信息自2014年5月4日至今登记为上海市普陀区镇坪路XXX弄XXX号XXX室,最近更新日期为2018年10月18日。
  经本院与被告核实居住信息,被告陈述其于2018年5月至今一直居住在广东省东莞市,并提交了广东省居住证为证,载明居住地址为广东省东莞市,有效期2019年1月18日至2020年1月18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伙协议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户籍地位于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非属本院辖区;原告虽提交了相关被告在上海居住情况说明,但并未提交居住证等证据予以补强,无法证明被告在上海市普陀区地址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相反,被告提交的广东省居住证可以证明被告在广东省东莞市实际居住,但至起诉时居住时间不足一年,鉴于被告在起诉前两年内居住地址存在变更,故本院认为被告并无经常居住地,应当依据户籍地认定被告住所地为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龚  婕

书记员:徐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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