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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意鸿骏纸塑包装有限公司与湖州优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意鸿骏纸塑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谈金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煦,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湖州优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
  法定代表人:朱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铭良,北京隆安(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方,北京隆安(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意鸿骏纸塑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意鸿骏公司”)诉被告湖州优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优彩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裁定予以驳回;优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3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终审裁定。后被告优彩公司提起反诉,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案于2019年8月7日、10月28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煦,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盛铭良、朱国方均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意鸿骏公司诉请本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819,794.1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间先后签订多份《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包装袋。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收到包装袋后立即付款,但被告已收到价值667,795.1元的包装袋,却一直未支付货款。此外,尚有价值152,000元的包装袋,因被告尚未结清已发包装袋货款,故还留在原告处,但该包装袋系为被告量身定做,被告也应将相应货款支付原告。因双方协商无果,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优彩公司辩称:原、被告自2015年起建立包装袋买卖合同关系,被告采购原告生产的包装袋后,装入被告自己生产的产品销售给第三方澳大利亚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包装袋材质必须是水溶性的牛皮纸。但原告提供包装袋的部分批次并非水溶性材质,导致被告被第三方澳大利亚公司追索,造成巨大损失,被告多次要求原告处理,但原告均消极对待。原告主张的已发价值667,795.1元的包装袋中,有部分系不符合质量约定的非水溶性材质包装袋,有部分系因不符合质量要求而补发的包装袋。原告主张的待发货值152,000元包装袋,其并不清楚是否确实存在;即使确实存在,双方合同约定货到付款,之前被告曾多次催促原告发货但原告均不肯发货,现被告已经另找供货商,故对这批待发包装袋已经不再需要。故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优彩公司同时反诉请求判令:1、将质量不符合约定而未使用的14,070条包装袋(7,190条大灰袋、6,880条小灰袋)退还原告,原告返还被告已经支付的存在质量问题包装袋货款261,360.1元;2、原告赔偿因包装袋质量不合格给被告造成的损失6万美元(按起诉日汇率计算为人民币412,962元);3、原告赔偿被告公证费8,160元、翻译费3,200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左右,第三方澳大利亚公司向被告提出部分批次的包装袋存在质量问题,不溶于水。经被告事后调查,存在质量问题的包装袋为2017年8月至2018年6月间,原告更换了材质供应商后生产的包装袋,数量共计127,687条(大灰袋28,156条、小灰袋99,531条),货值291,280.1元,其中被告已经支付261,360.1元、未支付29,920元,其中部分被告已经使用(装入被告自己生产的货物后销售给第三方澳大利亚公司),尚有14,070条留在被告的仓库里,要求原告取走。因上述包装袋质量不合格,导致被告被第三方澳大利亚公司索赔,被告赔偿澳大利亚公司6万美元,该部分损失原告应当赔偿被告。为本案诉讼取证,被告支付公证费8,160元、翻译费3,200元,原告也应当赔偿被告。
  针对被告优彩公司的反诉请求,原告意鸿骏公司辩称:是否有127,687条包装袋存在质量问题原告并不清楚,即使部分批次包装袋存在质量问题,原告也已经通过补货的方式予以补救,被告再要求退货、返还已付货款无法律依据。被告是否对第三方澳大利亚公司承担了6万美元的赔偿责任缺乏证据证明,况且该金额也明显过高,超出原告可预期范围。公证费和翻译费并非本次诉讼的必要支出。故此,请求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原名湖州优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015年4月21日,被告工作人员“优彩化工小陆”(以下称“小陆”)与原告工作人员“何群”通过QQ聊天,商谈包装袋订货事宜,就产品规格、单价、质量等进行协商。被告将样袋寄给原告,原告根据样袋报价给被告。商谈中,何群明确灰袋材质为“二层白色进口水溶性牛皮纸”。之后,双方即签订多份《产品购销合同》,原告称每月货款大概在5、6万左右,其利润率大概在10%左右。
  其中,2018年5月18日至2018年9月29日,被告作为甲方、原告作为乙方,签订14份《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包装袋,其中小棕袋1.85元/条、大棕袋2.8元/条、小灰袋2.2元/条、大灰袋2.75元/条。上述合同第二条约定,包装印刷和包装尺寸见附件,如实际尺寸规格不相符,甲方将做退货处理。第三条约定,交货地点和方式为送达甲方指定仓库。第四条约定,运输方式和运费由乙方负责运输。第六条约定,按甲方标准验收,质量异议在甲方收到货物后三个月内提出。第七条约定,结算方式为货到后付款。
  2018年6月8日至2018年9月29日期间,被告共收到原告发送的包装袋298,178条,其中大号灰袋9,390条、小号灰袋63,338条、大号黄袋(即大号棕袋)85,590条、小号黄袋(即小号棕袋)139,860条。双方确认,7月26日到货的小号灰袋7,590条、大号灰袋2,110条,8月11日到货的小号灰袋8,958条,8月28日到货的小号灰袋10,800条、大号灰袋3,100条为补货。被告称9月4日到货的小号灰袋27,620条也是补货,原告不予认可。双方确认上述货款被告尚未支付。
  另查明:在双方合同履行期间,小陆一直与何群通过QQ进行商谈。2018年7月2日,小陆:“何群,客户投诉小灰袋子,去年11月-12月间发的货。”
  2018年7月4日,小陆:“何群,客户在催灰袋子的事情,怕后面的灰袋子也是这个情况,现在不是说质疑它不是水溶袋子,而是说袋子溶解度不够好,这种溶解度是有问题的。一定要我们给他们一个回复,去年11月开始到今年,原料纸张是不是换掉过了。还有这些袋子全部要换货(附图袋子照片),我们自己泡了一个晚上,溶解不掉,搅拌后也不行。”“何群,现在上头通知下来了,所有的灰袋子全部停包,还有仓库里的灰袋子全部要换掉。”何群:“你那边还有多少啊?”小陆:“还有九千条库存。”何群:“关键是我们这边库里的纸张也是这样的,具体的等下周老板回来,看他怎么跟对方说。”
  2018年7月9日,何群:“在吗,小陆!会开好了吗?”小陆:“开好了。你们的纸张收到了,这次这个才是水溶纸。我把客户之前的袋子,你们供的袋子,你前天寄过来的袋子都做了测试,你现在过来的纸张和客户供的袋子的纸张溶解度差不多,下午再看看结果。”何群:“好的。要是可以的话,现在这个纸张有的,我们可以去进过来。”小陆:“那你们原来为什么不用这个纸张呢?我们现在仓库里的袋子剪块做实验,到现在手搓都化不掉,库里的这批袋子要全部退货换袋子过来。大小灰袋要做下去,按照你寄过来的纸。我仓库里小灰袋子还有7,000条,大灰袋子还有8,000条,估算,这些都要退掉的。”何群:“好的,具体等我们周四过来谈谈。”小陆:“老板说先别过来了,她还在跟客户谈,客户也没有消息回复过来,先把库里的处理掉,等客户这边有消息后你们再来谈一下。”
  2018年7月13日,小陆:“新的灰袋子什么时候做来?”何群:“单子已经安排下去了,原材料还没有到位,老板说估计差不多最快也要10天了。”小陆:“你加油催。”何群:“已经加油啦,这个纸太难进了。”
  2018年7月25日,小陆:“你跟胡姐说,你们的袋子是去年8月就开始换这种纸了对吗?8月份开始到现在一直就是用目前这条纸吗?”何群:“是的,用的都是加拿大的纸。”小陆:“以前呢,以前用的是哪里的。”何群:“以前说是美国的。”小陆:“客户让统计有多少纸张存在问题,那我就告诉客户了。何群,现在你给我换的纸张是哪个国家的纸张。这条很重要,我也要一并回复给客户的。”何群:“加拿大。”
  2018年8月3日,小陆:“何群,这次真是我们领导想帮都帮不了你们了。他一直在跟客户谈,客户现在仓库里有20个箱子的货要全部退回中国来,他们用不了,肯定用不了。前两天问你让你们区分一下哪批是好的水溶纸,哪批是不容的水溶纸,你们又区分不出来。所以客户只能全部退回,让我们自行处理,损失肯定是超过一百万以上了。何群你电话打不通,这条事情你要赶紧跟你们老板商量一下,今天3:30分之前给我。”何群:“老板已经跟你们在联系了。”小陆:“半个小时内给我们老板电话,供或者不供,他要跟澳洲客户说这个情况的,到底要怎么做,你赶紧处理。还有,老板说你们这边还有3万条的水溶性袋子在的,可以给我们做,你这边又说没有纸给我们做。”何群:“纸是今天才说有的,还不是在我们公司呢,在对方公司。”小陆:“那你赶紧跟你老板说,赶紧给我们领导去电话,定下来要怎么做。4:00澳洲就要下班了,这个客户要丢了,从供应袋子你就应该能看到客户量的,这个客户丢了,对我们你们都没有好处的。”何群:“恩,我也希望这样呀。”小陆:“何群,3吨可以做出多少袋子?你们老板说要把3吨纸弄了,马上发进来马上做,我们要走最快的船发澳洲去换袋子。这次我们损失巨大巨大,马上回复我可以做多少袋子,和什么时候交货。”何群:“具体的时间我现在还不能回复,纸张老板已经在叫对方公司送过来了,等纸张到了才能安排。现在纸张都还没到我公司,现在叫我说时间,我也说不好,只能说纸张到了尽快安排。那3吨纸到了,全部做小灰吗?”小陆:“小灰袋子为主,大灰袋子做2,000条。全部先做小灰袋子。马上问下对方工厂,纸张预计什么时候到你们公司。”何群:“稍等问下。问过了,纸张估计下周三左右会到,3吨纸的话,估计能做条24,000条小灰。”
  2018年8月20日,小陆:“何群,关于付款的问题,领导说,客户这边索赔还没有定论,现在都是全部要我们这边做新货过去换货,同时他们要把用那个袋子的港口的货物全部拉到另外一条港口的仓库去换袋子,费用不得了的。所以领导说要等最终客户这边确定了解决方案,费用出来后,再来跟你们结算费用。本周五左右客户会给我们一个方案的,到底怎么做,这次损失肯定比较严重的。如果本周五客户还没有定下来的话,我们会先安排支付给你们10万。”何群:“我把你们的话给老板看了,他说好的,那到周五之前给条方案吧。”
  2018年10月9日,小陆:“何群,客户现在是说要全部退货,或者是让赔付45万美金。你们也心平气和一点,出现了这么大的问题,我们老板已经够烦了,你说跟我们有什么关系呢。我们就是买你们的袋子,我们货也没有问题,包装都好的,就是你们袋子融化不了。你们自己跟连云港那边联系,当时你们袋子的纸张质量都寄给对方让对方寄客户去确认的。”何群:“从跟你们合作到现在,连云港都没有参与过,怎么跟他们联系呢。”小陆:“共计115,708条,51个集装箱,你说多恐怖。我们其实一直在努力协商解决的。”何群:“不是说只有20几个柜子嘛,怎么现在又说51个了,这条数量一会变一会变,根本就对不起来。”小陆:“20几个柜子是今年的呀,后来客户不是让反查我们什么时候换的袋子么,你们后来查回来是去年8月份换的么,去年8月份到12月底也有20几个柜子啊。”何群:“现在又说从去年8月份开始的,都一年多了,中间供应了这么多次难道客户都没有发现袋子纸张有问题吗。”小陆:“后面发现有问题,才让你们反查的呀,你们到底是什么时候换的袋子。”何群:“你说二批、三批没发现可以讲的,但供应了不下10次了,到现在才来讲,这真的是讲不过去的。”小陆:“国际和国内不一样的。最终你们准备怎么供货要给我来条准确消息。方案早点给我,我还要让老板去找客户谈”
  2018年10月12日,小陆:“何群你们要给我来消息的,袋子是不是都准备好,周一确认好后就发货。我生产都等着的,真不是开玩笑的。何群:“只要确认好,下周三、四发货应该没啥问题。”小陆:“你袋子务必要做好,务必要做好,我真是急死。”何群:“肯定的哦,只要老板发话可以做了,我们肯定是安排的。”小陆:“你今天去确认好,一定要安排上去。何群你袋子做好,周一老板们定好,周二货发进来。”
  2018年10月16日,小陆:“何群,库里做好的大棕小棕今天真的要发货,明天要到,我等着用的。”何群:“老板现在出去了,等他回来我问下他。”小陆:“你赶紧问。”“2:30分了,你们老板回来了没?”“帮我问他一下,货到底发不发,客户接不上货,我们也不能等你们,只能其他地方买。”何群:“小陆,两个都回来了,你给他打电话问问看呢”
  2018年10月18日,小陆:“何群,再次跟你们老板要说一下,你货不供,真的就要干赔了。我这边要下单给别人供了,客户不能做丢,我觉得还是跟你再说一下比较好。”何群:“后来老板跟你怎么沟通的啦,他也没跟我说。我刚问过老板了,不是我们不供,他说6月份的款子只要一到,我这边今天就可以发货了。”小陆:“你们不要非跟我老板对着干,我老板我很清楚。跟你们谈好价钱了,你们发货她月底会支付肯定会支付的。4万条袋子已经下出去了。你们不做,马上有人替代你们。”
  2018年12月11日,小陆:“何群,客户的最终处理意见如上。1.客户是要求赔30万左右的美金,我们领导已经谈到最极致了,客户要求赔偿9万美金。2.因为你们现在不愿意再提供袋子了,我们也跟客户说了你们这边的情况,只能换新的厂家再来供,所以扣掉前面你们已补偿的袋子,还有好几万条袋子的款子要补给我们,直接折算成货款赔给客户好了,因为袋子都不做了么。3、结算清楚后,我们仓库里不好的袋子你们全部拉回去,在我们仓库实在太占地方了,而且对我们来说也没有用。这个事情到此处理掉后,大家就此了结。所有的费用折算后,我们欠你们多少该给你们的就给你们。明天吃中饭前给我来个最终决定,你早点找你们老板商量。”
  2019年1月3日,小陆:“何群,你们这个袋子到底要怎么解决,年前我们也要清账了。老板说了,该付的要付,该赔客户的要赔。”何群:“我把你发我的给老板看了,他没回复我,我也不知道他想怎么解决。还有上次留在你那里的对账单里面还漏了一笔9月29日送的10,000条大黄袋不在里面,这笔也还没开票的。我把对账单发你,你可以对下的。”
  2019年1月21日,小陆:“何群,你们早点定下来要怎么做。我们这边客户是赔了9万美金的,还有袋子要补给我们的,也直接折算成人民币扣掉。”何群:“我也想早点定下来,解决掉这件事,可这不是我能决定的,老板没定下来,我也没办法呀。”
  2019年3月18日,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委托,向被告发出一份律师函,称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收到货物后立即付款,但至今被告已拖欠发货款667,795.1元。另因被告迟延付款,致尚有两批货物存放在原告公司,待被告结清拖欠款项后安排发货,该批货物价值87,379.6元。以上合计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货款755,034.7元。上述款项要求被告在2019年3月25日前支付,若逾期仍未履行,原告将向被告主张违约责任。
  2019年3月24日,被告回函原告称,按照双方约定,原告提供的袋子材质应为二层白色进口水溶性牛皮纸,双方纠纷并非是被告拖欠货款,而是原告将能溶于水的美国生产的牛皮纸换成了加拿大生产的不能溶于水的纸张。2018年5月至9月的货款,被告提出待客户确定了解决方案再与原告结算费用,但原告一直未与被告妥善解决问题。
  再查明:在2018年5月至2019年2月间,被告与澳大利亚河沙有限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商讨袋子分解问题的相关事宜。2018年5月29日,河沙公司邮件称:我们有几个人说珀斯的分解袋和标签无法化成纸浆(即没有分解),大约10公斤雪和6公斤千里驹的袋子受到影响。请告诉我最近分解袋在这条过程中出现了什么样的变化。
  2018年8月3日,河沙有限公司邮件称:我们可以在布里斯班重新包装,但是运输成本仍如前所述,大约为8,000美元,你能接受吗?从珀斯到布里斯班的距离为4,300公里,这就是运费如此之高的原因。顾客不能使用这些袋子,如果他们使用袋子,那么由于这些纸张会被粘在混凝土中,我们将面临索赔。对于六袋颜料来说,每项索赔的金额约为2,000美元—5,000美元。如上所述,我们已经索赔了高达约20,000美元。我们正在寻求更便宜的运费,以便将材料退回中国。我们将在下周中期左右获得海运费。
  被告回复邮件称:我对分解袋的问题感到非常抱歉,我现在对于袋子的供应商如此无知感到非常沮丧,他们认为所有可以在水中溶解的袋子都是可以的,所以他们从没有检查过纸张的质量,我对此真的很抱歉!您能检查一下比退回中国这么多容器更好的方案吗?因为这样一来,损失实在是太大了,而且我认为袋子的供应商和我们不能承受这么大的损失。此外,中国的海关也不能接受这么多集装箱退回。您能帮助我们安排一些人一个一个检查每条托盘上的袋子,确认哪些可以溶于水,我们可以支付仓库劳动力的费用,这是否可行?我知道这是一项非常大的工作,但也许比集装箱运回中国更好。此外,您是否请朱莉与一些顾客联系一下,核实他们是否可以帮助我们打折使用它们?
  河沙有限公司回复称:如您所知,我们的客户无法使用分解袋。我们的客户向我们索赔(约20,000美元),以赔偿对客户的车道造成的损坏。而且,我们的声誉也遭受了损失。解决问题的唯一办法是对剩余的袋子进行重新包装。我们有两种选择:退回布里斯班进行包装,退回中国进行包装。……我建议您最好从中国寄来更换产品(需要很快),我们会将问题袋子(400个托盘)退回中国(费用另计)。你能告诉我你想要选择哪条选项吗?
  2018年8月7日,河沙有限公司邮件称:关于包装的问题,我必须告诉你的是,导致错误的原因100%在你方身上。三年前,我们已经向您提供了特殊纸张的来源,您选择使用中国境内的供应商,它们也被证明可以胜任,至少在过去的两年里是这样。他们是您的供应商,而且他们使用了不正确的纸张,您有责任确保供应商为您提供正确的材料,而河沙公司无法阻止这种情况的发生。我们需要您承担起责任来解决这一错误,而不只是简单地对我们说“对不起”,你必须花钱来修复。正如我昨晚提到的,我们将面临客户的索赔,索赔金额可能会超过10万美元。我们需要您使用正确的包装来更换产品,你有以下几种方法来实现这一点:在珀斯重新包装材料,在布里斯班重新包装材料,在中国重新包装材料。……您也可以选择更便宜的方式,那就是您安排4名工人到珀斯来包装这些材料……我们在该业务中已经成为合作伙伴超过10年,我希望我们未来还能进行另一10年的业务合作。
  2018年9月26日,河沙有限公司邮件称:邮件附上因错误包装而产生的费用概要,总计278,000美元。这是一个非常大的数字。由于袋子数量众多,实际安排在珀斯装袋的成本要低得多。这种情况现在正在进行,并将在接下来的几条月内继续进行,直到重新包装完所有袋子为止,我们的供应商每周重新包装约1,500袋。如果我们将它们转移到布里斯班,那么运费和人工成本将会更高。当您有时间进行审核时,我们将需要讨论如何以及何时可以赔偿我们所涉及的费用。如果我们将更多的使用错误的袋子包装的产品卖给客户,那么我们的业务就会破坏。索赔很容易会达到超过100美元。因此,尽管这需要花费很多钱,但它仍然是解决问题的最便宜方案。
  2018年11月23日,河沙公司邮件称:对于分解袋,我们的费用超过210,000美元或300,000美元,正如我之前所讨论的,我们对包装错误没有影响。您以前提供了90K,我对此很欣赏,但对于修复此错误来说只是相对较小的一部分,所以我要求你将部分补偿金增加到9万澳元。
  2018年12月14日,被告回复河沙有限公司邮件称:对于您始终非常理解我们,我们非常感谢。是的,每条集装箱扣除USD5,000,这对我们来说会更好,因为中国的海关控制非常严格,谢谢!从1月20日到2月中旬,所有工厂都将度过中国新年假期,所以请检查所有可能的订单,然后我们可以在接下来的一个月为您准备材料,也请从这些订单中扣除所有款项。谢谢!
  2018年12月18日,被告邮件称:真的,我们都对包装厂感到沮丧,我们现在都面临着巨大的损失,我们可以和你一起承担60,000美元。河沙公司回复称:我们将从随后的12个采购订单中扣除5,000美元,我们将把此资金分散到我们在每个采购订单上预定的项目上。
  2019年5月29日,河沙有限公司邮件称:我们希望确认的是,由于在2017年底到2018年初供应给我们的缺陷纸袋,我们遭遇了索赔,索赔金额420,000美元。在这一日期之前,贵方向我们提供了由特殊的分解纸张制造的袋子。在美国,这种纸张被称为贝塔纸,它是使用特殊的纤维制造的,这种纤维能够使制成的袋子在接触水和在搅拌器中有物理磨损时分解。我们确认,直到2017年底,您为我们提供了符合分解规格的正确纸袋,这些袋子对我们来说非常有效。2017年10月,您开始供应一些缺陷纸袋。它们由那些在混凝土搅拌机中接触水时不溶解或分解的纸制成,它们有缺陷。非常重要的一点是,您没有告诉我们您当时更换了我们包装中使用的纸张。结果,我们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向我们的客户提供了这些有缺陷的袋子,导致他们向我索赔他们修正混凝土地板的费用,总计85,000澳元。在发现纸张不正确后,我们坚持要求您为我们提供替换袋子,您向我们发送了总共60,178条袋子,我们确认我们已经收到了所有上述袋子。我们还确认,我们需要在澳大利亚用非常昂贵的劳动力来修理所有有缺陷的袋子,总共有52,000条袋子需要更换。我们需要切割有缺陷的袋子,丢掉有缺陷的袋子,将颜料内容物装入正确的袋子,达到上述目的的成本是每袋4.5美元。除此之外,我们需要从阿德莱德运送13,000条袋子到布里斯班进行维修,这是一条2015KM的旅程,花费了18,000美元的运费。幸运的是,您为我们的产品提供了折扣,总价值为60,000美元,作为上述费用的部分补偿,我们确认已收到您的60,000美元款项。对于360,000澳元的未决索赔,我们希望您要求上海意鸿骏纸塑包装有限公司将这些资金转发给我们作为赔偿,你能安排好吗?我们还坚持要销毁所有有缺陷的包装,因为我们不能使用它们,如果您发送给我们,将对我们的客户造成极大的伤害。错误的包装度我们的业务和声誉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因此我们坚持要求您对上海意鸿骏纸塑包装有限公司采取法律行动以弥补我们的损失。
  复查明:为本案诉讼准备证据,被告支付公证费8,160元、翻译费3,200元。
  庭审中,原告称,因被告拖欠货款,故其未再发货,其要求被告支付完拖欠的货款后再发货。其要求被告支付152,000元的基础法律关系是货款而非违约损害赔偿。被告则称,因原告坚持不愿发货,其已经另找供应商,即使确实有纸袋留存在原告处,其也不再需要。
  关于有质量问题的纸袋数量,被告称,原告自认从2017年8月更换了纸张材质,其认为从该日开始的纸袋(大灰袋、小灰袋)都有质量问题,一直到2018年6月8日止。根据被告自行统计,在此期间有质量问题的大、小灰袋共计127,687条,其中大灰袋28,156条、小灰袋99,531条。原告对此不予认可,称被告主张的127,687条袋子确实是更换纸张供应商后制作的袋子,但并非该供应商的纸张制作的袋子均不合格。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要求,原、被告对各自诉请中涉及的未发货袋子、未退还袋子数量进行清点。双方确认,原告处尚留存大棕袋22,882条、小棕袋12,625条、按照大灰袋规格裁成的纸张5,800个、已经印刷但尚未裁剪的纸卷2卷(制作大棕袋),被告处尚留存大灰袋7,180条、小灰袋8,790条;双方对于对方处留存的上述袋子、半成品、成品均不再需要。
  以上事实,由清单、产品购销合同、公证书、函件、发票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时间支付价款。根据已查明的事实,2018年6月8日至2018年9月29日期间,被告收到的298,178条包装袋(其中大灰袋9,390条、小灰袋63,338条、大棕袋85,590条、小棕袋139,860条)尚未支付货款。上述包装袋质量合格,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也已经具备,上述包装袋货款共计663,559.1元,被告应当立即支付给原告。至于上述包装袋中部分系补货的问题,本院将在处理有质量问题包装袋时一并予以处理。尚未发货的成品(大棕袋22,882条、小棕袋12,625条)和尚未制作的半成品(按照大灰袋规格裁成的纸张5,800个、已经印刷但尚未裁剪的纸卷2卷),因原告明确其主张该部分款项的基础是“货款”而非“违约损害赔偿”,而合同约定的货款支付条件为“货到付款”,更何况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虽经被告多次要求但原告始终不发货,故此,对于原告主张该部分货款,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原告提供的纸袋确有部分批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不能溶于水),该质量问题直接影响到纸袋的使用,导致被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被告要求更换、退货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存在质量问题的包装袋数量和类型,客观上已经无法精准统计。被告根据原告自认的更换材质供应商的时间段,自行统计为127,687条(其中大灰袋28,156条、小灰袋99,531条)。原告虽对该数字不予认可,但承认该127,687条袋子均是更换纸张供应商后制作的袋子。鉴于此,本院认为被告主张的共有127,687条包装袋不能溶于水的推论成立。由于本院已判令被告将补货的包装袋价款支付给原告,故对于该127,687条包装袋对应的货款291,280.1元,原告应退还给被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被告因原告提供的包装袋存在质量问题,经与第三方澳大利亚公司反复磋商,赔偿澳大利亚公司6万美元,该部分损失系原告的违约行为给被告造成的损失,原告应当予以赔偿。但被告主张的6万美金超出了原告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院根据原、被告间买卖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被告对于未及时检验存在过错、被告赔偿第三方澳大利亚公司损失的确定方式以及被告因本案诉讼产生的其他损失情况,酌定原告赔偿被告损失200,000元。
  至于原告主张的质量异议期问题,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约定的检验期间的限制。本案中,一方面,原告更换了材质供应商,导致纸袋出现问题。因“纸袋溶于水”是原、被告合同特别约定的事项,直接影响被告能否实现合同目的,故原告在更换材质供应商后应当首先检验该材质制作的纸袋是否溶于水,但原告既怠于自行检验,又怠于将更换材质供应商的情况告知被告,存在较大过错,可推定原告对此情况应当知道。另一方面,原、被告自2015年起即建立包装袋采购关系,每月均有较多批次的包装袋供应,在原告更换材质供应商之前包装袋质量一直稳定,且原告也未将更换了材质供应商的情况告知被告。在此情况下,要求被告对每一批次的包装袋均在3个月内进行检验过于严苛。综上,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该项意见不予采纳。
  此外,因原告明确表示对于被告处尚存的大、小灰袋不再需要,故被告对此可自行处理。本院在酌定原告赔偿被告损失时已经考虑了被告的诉讼损失,故对被告要求原告赔偿公证费8,160元、翻译费3,200元不再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一百一十二条、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八条第一、三款、一百五十九条、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湖州优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意鸿骏纸塑包装有限公司货款663,559.1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意鸿骏纸塑包装有限公司返还被告(反诉原告)湖州优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质量问题包装袋货款291,280.1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意鸿骏纸塑包装有限公司赔偿被告(反诉原告)湖州优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质量问题包装袋造成的损失200,000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意鸿骏纸塑包装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湖州优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它反诉请求。
  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1,99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999元,合计诉讼费17,997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意鸿骏纸塑包装有限公司负担6,405元(已付),由被告(反诉原告)湖州优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592元(已付5,999元,余款5,59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  勤

书记员:王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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