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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意鸿骏纸塑包装有限公司与湖州优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意鸿骏纸塑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谈金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煦,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湖州优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
  法定代表人:朱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铭良,北京隆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方,北京隆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意鸿骏纸塑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州优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湖州优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起反诉,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现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张  勤

书记员:王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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