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愚翔玻璃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彦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霞,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博灵,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广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姜人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祖杰,上海百林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愚翔玻璃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广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纠纷已达成和解,被告已支付承揽费用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愚翔玻璃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4元,减半收取计287元,由原告上海愚翔玻璃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 彪
书记员:田春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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