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慈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章光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其明,上海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纯,上海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洞磊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吴海锋。
原告上海慈民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洞磊石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上海慈民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慈民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金 艳
书记员:谭泓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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