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慈济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张昕,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雁冰,上海市高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畅,上海市高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一康康复医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刘志高,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野,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婉清,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慈济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慈济公司)与被告上海一康康复医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慈济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慈济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慈济药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026元,由上海慈济药业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孙建伟
书记员:张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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