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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慈济药业有限公司与上海一康康复医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慈济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张昕,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雁冰,上海市高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畅,上海市高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一康康复医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刘志高,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野,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婉清,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慈济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慈济公司)与被告上海一康康复医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慈济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慈济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慈济药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026元,由上海慈济药业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孙建伟

书记员:张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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