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林振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玲,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梅英,女,1949年9月23日出生,住台湾地区台北市。
被告:陈阿明,男,1944年11月5日出生,住台湾地区台北市。
原告上海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梅英、陈阿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24.20元,减半收取312.10,由原告上海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玲娟
书记员:金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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