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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慎则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抚州市星辰药业有限公司、江西国化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慎则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江震,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小凤,女,上海慎则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文,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抚州市星辰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
  法定代表人:卢俊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江西国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红斌,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慎则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抚州市星辰药业有限公司、江西国化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慎则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922元,减半收取计27,46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2,461元,由原告上海慎则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赵  怡

书记员:刘辛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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