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慎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刘先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琼雪,上海咏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敏,女,汉族,1994年11月25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
原告上海慎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王敏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慎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琼雪、被告王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慎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7月14日至2018年6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原告无需支付被告2017年7月14日至2018年4月9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币种下同)57,379.31元。事实及理由:被告在原告处的工作内容包含劳动合同签订事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被告自身的责任。原告一直足额发放被告工资,并为其足额缴纳社保,已经履行了用人单位的相关责任。且即使法院认定原告要承担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支付之责,其计算基数也应当是被告扣除各项补贴奖金之后的基本工资。现原告不服仲裁裁决,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王敏辩称,其在职期间任副总助理,工作内容大部分为统计数据,原告从未要求其负责员工劳动合同签订事宜,故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责在于原告。被告入职之时双方就只是约定其试用期工资为6,000元/月,转正后工资为6,500元/月,从未说过其中包含了奖金和各种补贴。被告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要求按照仲裁裁决履行。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2017年4月10日入职原告处担任副总助理一职,最后工作至2018年6月11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8年7月27日,被告就本案系争事项向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年8月27日,该会作出闵劳人仲(2018)办字第4244号裁决书,裁决确认原告与被告自2017年7月14日至2018年6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由原告支付被告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57,379.31元。原告不服该裁决而提起本案诉讼。
庭审中,原告提交2017年4月至2018年6月的工资表(其中显示被告工资由基本工资、住宿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全勤等组成),以此来证明被告入职时的基本工资为5,450元/月,自2017年7月开始基本工资为5,950元/月。被告对原告提交的工资表真实性不认可,认为是原告自行制作且无本人签字,其在后期虽参与了工资表审核工作,审核的工资表上也确实有全勤奖和各类补贴等内容,但其负责审核的只是工资表上员工缺勤的情况,且即使对工资表上组成存在异议,其认为向原告提出也无用。另,被告提交工作邮件证明其主要负责大量的数据统计工作,原告从未要求其负责劳动合同签订等工作,原告对该份证据真实性不认可,但亦在庭审中明确无证据证明被告的工作包括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以及社保缴纳事宜,除被告的工作失职外,无其他原因导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以上事实,由仲裁裁决书、工作邮件、工资表等相关证据材料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所证实,并均经庭审质证。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原告未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原告虽主张签订劳动合同事宜乃被告工作内容,但其并无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且被告予以否认。现原告无证据证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被告,故其应当承担支付被告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之责。关于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庭审中被告虽对原告提交的工资表不认可,但也陈述其在工作后期审核的工资表中确实存在各项补贴和奖金,亦未对有补贴奖金组成的工资表提出异议。由此可见,被告在审核过程中已经明知其工资由基本工资及各项补贴等组成,故本院采信原告关于以基本工资为基数核算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之主张。综上所述,原告应支付被告2017年7月14日至2018年4月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2,524.14元。
关于确认原告与被告自2017年7月14日至2018年6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请,鉴于被告同意按照仲裁裁决履行,本院对此项诉请予以确认。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上海慎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敏于2017年7月14日至2018年6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原告上海慎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王敏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52,524.1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上海慎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顾洪磊
书记员:赵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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