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慕恩律师事务所,地址上海市虹口区。
负责人:邱海霞,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海霞,上海慕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庆喜,上海慕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崇忍,男,196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
原告上海慕恩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常崇忍法律服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慕恩律师事务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庆喜、被告常崇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慕恩律师事务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3.3万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9日被告电话联系到原告处,称需要原告为其与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以下简称中山医院)医疗损害纠纷提供法律服务。2019年1月10日,原告为被告提供法律咨询并告知了被告医疗损害诉讼风险,双方就委托达成一致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与中山医院医疗损害纠纷提供法律服务,指派吕庆喜律师主办、邱海霞律师协办在被告配偶常秀云与中山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代理人,负责一审、二审和执行阶段,根据约定被告需要在签约时支付律师费2.3万元,此费用包含律师前期费用、鉴定费及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后期律师费按被告实际获得赔偿的15%支付。签约时被告支付2,000元。签约当天下午邱海霞律师协同被告至中山医院封存常秀云的病史材料,对常秀云就诊的区域进行现场勘查,查看摄像头安装情况,以便调取监控。2019年1月11日上午吕庆喜律师协同被告一起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立案窗口进行立案,案号为(2019)沪0104诉前调793号,在立案时吕庆喜律师同时向法院提交了调取监控的调查令申请书,立案窗口告知无法开具,吕庆喜律师至法院三楼专门负责医疗损害案件调解室寻求帮助,他们也告知无法开具,故出于客观原因当日未能开具出调取监控的调查令。2019年1月12日上午6时左右,被告电话联系原告律师无故出言辱骂律师,并提出解除委托代理合同,当天晚上经过沟通被告表示想要继续委托,原告律师表示不同意,1月13日被告及家人再次致电沟通,2019年1月14日,经被告百般道歉并承诺控制脾气,承诺不再直接联系原告律师而是通过被告女婿联系原告律师。原告律师再次向被告释明案件风险等,被告坚持继续委托原告律师代理,并转账2.1万元律师费(后该转账为被告撤回,未支付成功),原告律师同意继续代理案件。2019年1月15日早被告又无故提出解除合同,并拨打110和12348投诉原告的律师。原告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了法律咨询、封存了常秀云的病史材料、制作起诉材料完成立案,为调取监控勘查现场并申请法院调查令,因客观原因至未调取到监控,原告已经完成了三分之一的工作量,履行了委托代理合同义务,被告无故解约,拒不支付相应律师费,构成严重违约。故原告诉至本院,如上所请。
被告常崇忍辩称,被告的配偶常秀云在中山医院治疗期间死亡,2019年1月9日被告电话联系原告的吕庆喜律师,想要咨询与中山医院的医疗损害纠纷,且通过微信将病史材料拍照件发送给了吕庆喜律师,吕庆喜律师表示病史材料不全,建议被告要封存病史,并告知被告医院监控非常重要。2019年1月10日被告至原告处同原告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吕庆喜律师称封存病史要2,000元,该2,000元是包含在合同的2.3万元律师费内的,称监控1-2天就要被清除了让被告尽快去调取监控。签约当天下午邱海霞律师和被告一起至中山医院封存病史,晚上的时候告知被告携带所需材料于第二天去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徐汇法院)。2019年1月11日被告同吕庆喜律师至徐汇法院,根据律师的要求在各项手续上签名,后来律师跟被告讲调查令没有申请下来,让被告去中山医院调取,被告去中山医院的医务处及保卫处,均被告告知需要律师到场才可以调取,当天因为原告律师未到场导致了监控未调取到。2019年1月12日上午被告打电话给吕庆喜律师提出解除合同,后来因为没有律师无法打官司且考虑到被告已经在签约当天支付了2,000元,被告还是想要继续委托吕庆喜律师代理案件,吕庆喜律师不同意,2019年1月14日吕庆喜律师让被告在告知书上签字,被告未阅看内容就签字了,同时银行转账支付2.1万元律师费,同日医调委电话通知调解,被告坚持不想调解,但联系吕庆喜律师其不接电话,并微信告知被告去找女婿沟通,被告认为这样无法继续委托,故被告申请撤回2.1万元的银行转账,且于2019年1月15日同吕庆喜律师提出解除合同。后因起诉证据材料不足,被告至徐汇法院将案件撤诉了。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原告律师告知被告监控是特别重要的证据,后因为原告律师没有协同被告至中山医院调取监控导致没有调取到监控,在调取不到监控后原告律师变更陈述说监控不重要,原告律师欺骗了被告,而且被告电话联系原告律师,原告律师不接听,被告提出解除合同理由充分,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月10日被告就其配偶常秀云与中山医院医疗损害纠纷与原告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聘请原告为该医疗损害纠纷提供法律服务,指派原告的吕庆喜、邱海霞律师作为该医疗损害纠纷的代理人;签约时缴纳前期代理费2.3万元,此款包括律师前期费用、鉴定费(两次鉴定合计7,000元)、法院收取诉讼费;后期律师费按被告实际获得赔偿的15%支付原告的后期律师费。原告负责被告上述医疗损害诉讼第一审、第二审(如有)和执行阶段,非经同意,被告不得解除本合同,如被告违约,则付原告律师费10万元。被告签约时支付律师费2,000元。当日下午邱海霞律师协同被告至中山医院封存常秀云的病史并进行了现场勘验。2019年1月11日吕庆喜律师协同被告至徐汇法院递交起诉状等诉讼材料,徐汇法院受理了常崇忍与中山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诉前调案号为(2019)沪0104诉前调793号,立案后案号为(2019)沪0104民初3444号,后该案以常崇忍申请撤诉结案。吕庆喜律师于立案时申请开具调取中山医院病区监控录像的调查令,未获开具。2019年1月12日被告电话联系吕庆喜律师提出解除合同,当晚双方见面,被告出具收条一张载明:“今收到上海慕恩律师事务所交给常秀云在中山医院急诊留观病历壹拾肆张(14页),委托人常崇忍确认收到上述病历,并按约定支付贰仟元调档费(律师代为调查、复制、封存上述病历的律师费)。双方对此无异议。”2019年1月14日双方就继续代理案件达成一致,被告在诉讼风险告知笔录(告知人:吕庆喜,被告知人:被告)签字确认,其中告知笔录载明“3、2018-12-11至12-13常秀云的床位监控虽经努力但未能调取,告知人已经尽力,被告知人表示理解。4、诉讼中,被告知人指派其女婿王海鑫联系告知人,告知委托人意图,回复告知人提出问题及其与案件有关事宜。被告知人不直接与告知人联系。5、被告知人同意继续履行原签署委托代理合同,其代理内容不变。”2019年1月15日被告提出解除合同,原、被告委托代理合同关系于当日解除。故原告以被告无故解约未支付律师费为由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双方委托合同关系成立。在审理中,双方均确认委托合同关系已于2019年1月15日解除。关于律师费,本院综合考量原告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等因素,参照《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及委托代理合同中关于律师费的相关约定,酌情确定律师费为5,000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2,000元,被告应支付原告律师费3,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常崇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慕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费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0元(已由原告上海慕恩律师事务所预缴),由原告上海慕恩律师事务所负担287.50元,被告常崇忍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缪 欢
书记员:刘方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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