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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慕湘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与上海鸿琅商务服务事务所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慕湘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李连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裘驾敏,上海市志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鸿琅商务服务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投资人:周雷。
  原告上海慕湘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鸿琅商务服务事务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李连华、委托诉讼代理人裘驾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付原告损失人民币100,000元;2、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系从事食品销售、食品添加剂销售的公司,2015年原告曾委托被告为其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登记注册、批准等相关事宜,2017年原告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到期,原告遂再次委托被告办理续期事宜,并向被告支付了4,000元代理费。但直至起诉之日,原告仍未能拿到《食品经营许可证》,期间原告多次联系被告,均被其以种种理由搪塞。2019年1月7日,原告找到被告,被告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承诺10个工作日内出证,否则无条件退还办证费用,并赔偿损失100,000元。然被告到期后又再次失信,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对原告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录音光盘及整理的文字材料、承诺书及损失汇总1组等证据,因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经核对后予以认定。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底被告接受原告委托为其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续期,并收取了原告支付的费用4,000元,但一直未能办理成功,原告于2019年4月7日自行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期间原告多次联系被告协商办理事项未果,2019年1月7日,被告出具了承诺书承诺10个工作日内出证,否则无条件退还办证费用,并赔偿损失100,000元。后因被告又未能履行承诺,致涉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未能按照书面承诺书承诺的时间为原告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续期,势必给原告的食品销售经营活动带来相应经济损失,被告承诺赔偿原告损失,于法无悖;现被告未能及时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续期又不予偿付原告赔偿款,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其行为是对原告诉称事实及诉讼请求的答辩权利的放弃。
  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鸿琅商务服务事务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慕湘食品销售有限公司1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上海鸿琅商务服务事务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邵忠华

书记员:陆叶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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