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慧升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慧升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徐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农,上海金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钦,上海金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营业场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扬路XXX号。
  负责人:丁兵,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跃生,上海市理合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东伦,上海市理合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慧升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133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海慧升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协议管辖条款的合同履行地与本案争议无实际联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标的为银行贷款,被告为接收贷款一方,按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被告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而非贷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且本案协议管辖条款是被上诉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约定,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根据《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该协议管辖条款无效。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6月2日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因被告逾期归还本息,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上海慧升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归还本息及相关费用,从其诉请判断本案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合同履行地为接收货币一方即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故原审据此认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称系争合同系格式合同,其管辖条款无效,本院认为,系争合同约定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鉴于本案系合同纠纷,即使该约定无效,合同履行地法院亦有管辖权,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徐  玮

书记员:符  望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