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慧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日照皓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杨建亚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上海慧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彭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影,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兴超,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杨建亚,男,1985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
  被申请人:日照皓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
  法定代表人:杨建亚。
  申请人上海慧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杨建亚、被申请人日照皓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间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案立案受理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二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内存款3,649,765元。申请人对其申请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杨建亚、被申请人日照皓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3,649,765元。
  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慧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郑  磊

书记员:刘玉洁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