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慧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王海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兴民,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钢,男,197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
原告上海慧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上海慧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不服武劳人仲案[2019]249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
经查,李钢因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向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李钢与上海慧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后,向武安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依法作出裁决。李钢因不服裁决起诉至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该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上海慧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不服裁决起诉至本院,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因武安市人民法院受理在先,故本案应移送该院处理。此外,根据仲裁委查明事实,李钢等劳动者受上海慧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指派,分别于不同时间至河北新武安钢铁集团烘熔钢铁有限公司项目工作,工作地位于河北省武安市,后双方因确认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加班工资等发生劳动争议。鉴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案件相关联人员及仲裁所在地均在河北省武安市,且李钢等劳动者不服仲裁裁决已先向有管辖权的武安市人民法院起诉,在此情形下,为了便于查明案件事实,保证裁判统一性,同时便于劳动者充分行使诉讼权利,更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案应由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周逸敏
书记员:董文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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