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慧某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王义全,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中区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丁长峰,董事长。
上诉人上海慧某律师事务所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中区地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1民初84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慧某律师事务所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并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慧某律师事务所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张志煜
书记员:朱 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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