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慧雄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雄,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蓉蓉,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蜂巢供应链管理(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诉讼代表人:蜂巢供应链管理(苏州)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毅,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扬,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海慧雄包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蜂巢供应链管理(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作出(2018)沪0118民初1234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蜂巢供应链管理(苏州)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506,172.94元的财产。申请人上海慧雄包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蜂巢供应链管理(苏州)有限公司价值1,506,172.94元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顾美华
书记员:徐蔚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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