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慧驭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谢慧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伟,上海顺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崇文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赖敏。
原告上海慧驭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崇文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慧驭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崇文鞋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438.1元,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崇文鞋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110,438.1元(冻足为止,余款可自由往来)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明浩
书记员:黄熙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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