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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懿偲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杰洛电气产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懿偲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贺二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婷,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杰洛电气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楠。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懿偲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杰洛电气产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懿偲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计255元,由原告上海懿偲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田  华

书记员:左翠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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