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懿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易兆自来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XXX号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侯建中。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小平,上海申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骏,上海申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懿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徐懿。
  原告上海易兆自来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懿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作出(2019)沪0151民初9818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上海懿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合计564000元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易兆自来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6日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被申请人已履行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要求本院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懿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合计564000元的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黄新华

书记员:蒋秉臣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