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成伟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曹成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宗岭,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宏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董友涉,总经理。
被告:董文,男,1974年3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彩霞,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成伟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诉称:2017年6月8日,原告与被告上海宏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就宝山区兰岗路XXX号部分场地签订了租赁协议。2017年11月,被告提出提前收回场地,2018年6月3日,原告搬出了系争场地。2018年6月8日,双方达成了补偿协议,因被告导致原告不能正常使用场地并造成实际损失,故被告自愿补偿原告60万元补偿款,并制定了还款计划。但嗣后,除却15万元之外,被告尚欠原告45万元补偿款至今未付,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付清。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上海成伟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宏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董文确认双方就宝山区兰岗路XXX号所签订的场地租赁协议终止后,被告上海宏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董文确认应向原告上海成伟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给付补偿款共计60万元;
二、上述补偿款中被告上海宏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文仍拖欠原告上海成伟再生资源有限公司45万元未支付,其中20万元被告上海宏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文承诺于2018年10月18日前向原告上海成伟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付清(该20万元由两被告先行交法院代管,到账之后原告上海成伟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解除保全后,原告上海成伟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从法院处领取该20万元);剩余25万元,被告上海宏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文承诺自2018年11月1日起,每月向原告上海成伟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支付7万元,直至付清止,若其中有一期未按期支付,则原告上海成伟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款项全额向法院申请执行;
三、原告上海成伟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向被告上海宏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文提供如下中国农业银行的账号以供支付款项,户名:曹成伟,账户:XXXXXXXXXXXXXXXXXXX,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嘉定区南翔支行;
四、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五、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上海成伟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3,520元,由被告上海宏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文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8年10月9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陶 芳
书记员:张雨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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