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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成光广告有限公司与上海康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成光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波,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去难,上海市汇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康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王佳彬,负责人。
  原告上海成光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康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于2019年4月3日公开开庭。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去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成光广告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付广告费14,666,320元;2、被告偿付贴字换画费323,300元;3、被告支付自2019年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14,989,62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事实和理由:原(乙方)、被告(甲方)于2018年5月31日签订《地铁广告发布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地铁广告制作及上画发布;发布形式为地铁出入口梯顶和墙贴画面;发布期限自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4月28日、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6月28日;合同总价为14,666,320元;合同签订后,甲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5,606,612元,乙方提供的服务经甲方验收合格后30日内即2018年7月30日前,甲方向乙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费用3,882,732元,2018年7月30日前,甲方向乙方签发6个月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汇票金额为5,176,976元,承兑最晚期限为2019年1月30日;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足额增值税6%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顺延付款且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甲方如需在广告发布期限内更换合同内容的广告画面,应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经乙方同意后,甲方应提交新的广告画图样和更改画面所需的一切审批资料,更换画面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如未能按本合同要求的期限付款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当期应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五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为被告制作并发布了合同约定的广告内容。后被告对原告制作并发布的广告内容予以盖章验收。2018年6月,被告提出对265个点位梯顶贴字进行更换,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进行更换,并经被告盖章验收,确认贴字换画费为323,300元。2018年6月5日,原告向被告交付了5,606,612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被告至今分文未付,原告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上海康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鉴于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核实原告提供的证据后对原告所述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地铁广告发布合同》系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被告上海康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盖章验收了原告制作并发布的广告,并确认了广告费用14,666,320元及贴字换画费323,300元。《地铁广告发布合同》虽约定原告应当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被告在收取了原告5,606,612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未支付任何款项,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全额广告费用及贴字换画费。《地铁广告发布合同》约定了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被告放弃其当庭答辩及质证的权利,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一百一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康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成光广告有限公司广告费14,666,320元;
  二、被告上海康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成光广告有限公司贴字换画费323,300元;
  三、被告上海康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成光广告有限公司自2019年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14,989,62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738元,由被告上海康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顾恺超

书记员:胡晓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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