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成番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吕火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琳,上海华植善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上海华植善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舞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陆建庆。
申请人上海成番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舞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成番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舞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开户于建设银行上海市航头支行XXXXXXXXXXXXXXXXXXX1账户存款计92,153元,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提供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舞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开户于建设银行上海市航头支行XXXXXXXXXXXXXXXXXXX1账户存款计92,153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 英
书记员:俞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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