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我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碧波路XXX号XXX幢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张家玉。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穷,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图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丹妮。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夕晖,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我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图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四案中,查明(2019)沪0115民初53775-53777号案与本院已经受理的(2019)沪0115民初53774号案的原、被告完全相同,案件事实基本相同,法律关系相同。
本院认为,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2019)沪0115民初53775-53777号案纠纷与本院已经受理的(2019)沪0115民初53774号案件可并案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2019)沪0115民初53775-53777号案件,将上述案件所涉纠纷并入(2019)沪0115民初53774号案件继续审理。
审判员:杨 捷
书记员:刘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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