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我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六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胜男,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聚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
法定代表人:贾玉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我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沧州聚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九案中,查明(2018)沪0115民初82413-82420号案纠纷与本院已经受理的(2018)沪0115民初82412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的原、被告完全相同,案件事实基本相同,法律关系相同。
本院认为,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2018)沪0115民初82413-82420号案纠纷与本院已经受理的(2018)沪0115民初82412号案件可并案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2018)沪0115民初82413-82420号案件,将上述案件所涉纠纷并入(2018)沪0115民初82412号案件继续审理。
审判员:杨 捷
书记员:刘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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