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战圣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战圣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伍年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天一,上海君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哲君,上海君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飞霞,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燕娥,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战圣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战圣公司)与被告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融证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立案。
  原告战圣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国融证券向战圣公司支付服务费用共计183,000元(币种为人民币,以下同);2.判令国融证券以183,000元为基数,自战圣公司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战圣公司支付逾期利息和利息损失;3.本案诉讼费用由国融证券承担。事实与理由:战圣公司作为项目总包方与国融证券就8个新三板挂牌项目达成合作,约定国融证券于各项目挂牌成功后向战圣公司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战圣公司就8个项目之一的“创能股份新三板挂牌项目”(以下简称涉案项目)向国融证券提供咨询服务,国融证券应于涉案项目在股权系统挂牌成功后向战圣公司支付183,000元服务费用。现涉案项目已于2017年7月24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成功,战圣公司履约完毕。然而,经战圣公司催告后,国融证券至今仍拒不支付相应服务费用。国融证券的违约行为已严重侵害了战圣公司的合法权益。综上,战圣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国融证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XXX号长安兴融中心西楼11层,故本案管辖法院应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为此,本案应移送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国融证券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战圣公司书面同意本案移送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因双方当事人就本案管辖权达成一致意见,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审判员:何  伟

书记员:董丽雯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