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战某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伍年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天一,上海君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哲君,上海君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飞霞,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燕娥,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战某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战某公司)与被告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融证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立案。
原告战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国融证券向战某公司支付服务费用共计157,920元(币种为人民币,以下同);2.请求判令国融证券以157,920元为基数,自战某公司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战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和利息损失;3.本案诉讼费用由国融证券承担。事实与理由:战某公司作为项目总包方与国融证券就8个新三板挂牌项目达成合作,约定国融证券于各项目挂牌成功后向战某公司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原告就8个项目之一的“同济建管新三板挂牌项目”(以下简称涉案项目)向国融证券提供咨询服务,国融证券应于涉案项目在股权系统挂牌成功后向战某公司支付157,920元服务费用。现涉案项目已于2017年2月21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成功,战某公司履约完毕。然而,经战某公司催告后,国融证券至今仍拒不支付相应服务费用。国融证券的违约行为已严重侵害了战某公司的合法权益。综上,战某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国融证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XXX号长安兴融中心西楼11层,故本案管辖法院应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为此,本案应移送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国融证券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战某公司书面同意本案移送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因双方当事人就本案管辖权达成一致意见,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审判员:何 伟
书记员:董丽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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