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戴伦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志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俊,上海智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市戴伦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县铁丘路东段南侧、文明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岳彩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海华,男。
被告:河南巨烽生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县铁丘路东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高海华,董事长。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忠敏,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彩跃,男,1991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辛同存,男,1970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戴伦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濮阳市戴伦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河南巨烽生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岳彩跃、辛同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戴伦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邵忠华
书记员:任 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