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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戴叶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上海诺吟贸易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戴叶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戴良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守松,安徽皖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诺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周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雪莲,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雪松,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戴叶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诺吟贸易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8月31日受理被告反诉。现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李晓蕾

书记员:朱金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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