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戴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胡润芝,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慧,男,199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震海,上海市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伯麦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
法定代表人:侯云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民,男,197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铭蔚,福建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戴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伯麦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戴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戴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4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570元(原告预付),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葛秀宝
书记员:尚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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