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手拉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董站合,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思元,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真真,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富国,男,1971年1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中超,上海精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嘉君,上海精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手拉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富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手拉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缴纳案件受理费,并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应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起诉后,本院依法出具缴纳诉讼费通知书,但原告至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已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手拉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朱志磊
书记员:刘雪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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