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手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李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一星,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非易,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大模王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蔡伦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李存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新辉,上海国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志峰,上海国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手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大模王动漫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8日以需另行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手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828元,减半收取计3,914元,由原告上海手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孙 闫
书记员:杜灵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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