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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手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华夏传奇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手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李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一星,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非易,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夏传奇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曹俊茁。
  原告上海手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夏传奇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
  原告诉称,原告接受案外人上海大模王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模王公司)委托制作《灵石冒险王》动画作品,后将该作品的三维动画渲染部分另行发包给被告制作,并于2015年7月29日签订《<灵石冒险王动画>委托创作合同》,原告在合同签订后依约支付了预付款322,080元。其后,前述动画作品因大模王公司未按时提供动画制作前期内容而取消。大模王公司依据其与原告之间的合同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经一审二审最终认定原告就前述动画作品未交付任何动画作品和工作成果,判令原告向大模王公司全额退还预付款。原告认为,被告在未实际开展创作活动及完成任何作品的情况下应返还预付款,但被告拒绝向原告返还预付款,原告与其多次协商并发《律师函》催讨,均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预付款322,080元及利息损失(自2015年8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企业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至实际返还之日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灵石冒险王动画>委托创作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创作《灵石冒险王》动画及相关灯光渲染工作,合同除约定了价款、制作期等内容外,还就动画作品的著作权等作了明确约定,显然该合同从名称到内容均符合委托创作合同的特征与要件,故本案系委托创作合同纠纷。根据2011年修正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委托创作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案件应适用专属管辖,因此,即便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可向本院起诉解决争议,本院就本案仍无管辖权;又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规定》,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在普陀区、静安区、嘉定区、青浦区内的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故本案应移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陈慰苹

书记员:彭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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