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才创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黄殿友,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冬松,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英模特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吕益逊。
原告上海才创人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英模特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冬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才创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3月员工劳动报酬、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管理服务费等派遣费用合计人民币458,150.2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依据的事实理由:2019年1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派遣员工,被告按原告所派遣员工的人数将员工报酬(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加班工资、津贴等)及各类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服务费等费用支付给原告,再由原告向派遣员工发放劳动报酬,并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被告应在每月8日前将上月的派遣费用支付给原告。然而,被告未在2019年4月8日前将2019年3月份派遣费用458,150.23元支付给原告。导致原告无法支付派遣员工劳动报酬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原告多次催讨无果,为此提起诉讼。
被告上海英模特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未应诉答辩。
为证实其诉讼主张,两原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劳务派遣协议》,经公证的电子邮件。
根据上述证据,结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当庭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9年1月1日,原、被告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由原告派遣员工到被告处工作,被告向原告支付员工劳动报酬等费用。合同履行期间,原、被告通过电子邮件核对及确认员工报酬及各项费用。被告向原告支付了2019年1月份的派遣费用490,003.28元、同年2月份的派遣费用427,129.48元。同年4月12日,被告通过电子邮件向原告确认了2019年3月份派遣费用458,150.23元。被告未支付该费用,导致原告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合法有效。原告按约派遣员工为被告工作。被告未支付2019年3月派遣费用构成违约。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派遣费用458,150.23证据充分。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英模特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才创人才服务有限公司458,150.23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8,17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086元,由被告上海英模特装饰装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邢 怡
书记员:张 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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