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托普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邹兴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愈平,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显明,男,197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
原告上海托普旺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显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上海托普旺物流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托普旺物流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沟通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托普旺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174.30元,减半收取计2,087.15元,由原告上海托普旺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林 颖
书记员:钱秋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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