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执荣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汪荣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成双,上海申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亚军,上海申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炎羽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刘翥君。
原告上海执荣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炎羽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执荣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郑 磊
书记员:刘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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