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扬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新村乡耀洲路XXX号XXX幢XXX室(上海新村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屠桂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美强,上海弼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申某某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中神実。
原告上海扬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申某某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0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需公告送达被告,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王文霞
书记员:王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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