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扬光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屠桂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美强,上海弼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申嘉三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中神実。
原告上海扬光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申嘉三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扬光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另,原告尚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扬光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费正权
书记员:李翼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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