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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承兰钢模租赁有限公司与严新国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承兰钢模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魏承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勇,上海市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严新国,男,1975年5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江阴市。
  被告:江阴市青阳润康脚手架租赁服务站,经营场所江阴市青阳镇旌阳北路XXX号。
  经营者:葛玲英,女,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江阴市青阳镇桐岐村王家弄135号。
  原告上海承兰钢模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严新国、被告江阴市青阳润康脚手架租赁服务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两被告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其送达诉讼材料,故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向两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材料。原告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承兰钢模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610元,由原告上海承兰钢模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朱伟忠

书记员:邵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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